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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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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之子
时间:
2016-5-21 08:59
标题:
学习党章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十二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三条 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党的各级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决定不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第十四条 党组织讨论问题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对少数持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必要时可将不同意见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党的宣传、教育、组织、纪律检查、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重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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