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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中文版) [打印本页]

作者: 果敢林枫    时间: 2016-6-15 14:48
标题: 《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中文版)
本帖最后由 果敢林枫 于 2016-6-15 02:55 PM 编辑

缅甸联邦和平会谈委员会(UPDJC)协商起草
计划2016年1月12日讨论通过

序言
    根据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民族武装革命组织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并于2015年12月8日在议会通过的《全国全面停火协议》规定,有缅甸联邦政府组织、议会、国防军、民族武装革命组织和合法政府代表参与的联邦和平会谈委员会通过协商起草。
本《政治会谈框架》是朝着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的方向,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基础,根据政治会谈的结果建立完全保证彬龙精神包括的民主、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并体现民主和联邦制的联邦国为目标起草的。

第一章    目的
    一、政治会谈框架的目的:

    1、为了不采取军事方式解决政治问题,而是通过政治方式解决并实现永久和平,召开应参加人员全体参加的政治会谈。

    2、通过和平方式协商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改革事宜。

    3、为了实现国内和平、民族和解、各民族和谐共处,通过协商寻找答案。

    4、根据联邦和平大会决议,按照程序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删除。

    5、通过政治会谈建立完全保证民族平等权、自决权并以联邦制为基础的联邦国家。

    6、建立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基础的民主国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二、以本《框架》为基础,各级政治会谈的基本原则:

    1、朝着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的方向,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基础,根据政治会谈的结果建立完全保证彬龙精神包括的民主、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并体现民主制和联邦制的联邦国家。

    2、为了结束缅甸历史形成的长期内战,通过协商寻找解决办法。政治问题不通过军事手段解决,而是建立通过政治协商解决的文明方式,从而彻底结束武装斗争并实现联邦的永久和平。

    3、关于各民族联合参加联邦军的事宜列入政治会谈中讨论。

    4、联邦国家的所有公民不区分民族、宗教、文化、性别,享有平等权。

    5、不得利用宗教开展政治活动,建立政治与宗教分开的国家。

    6、接受和肯定聚居生活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各民族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文字、语言以及民族特征区别,所有公民要共同建立体现联邦特色的多民族、多语言国家。

    7、为了实现永久和平,以各民族的需求和意愿为基础,召开应参加人员全体参加的政治会谈。

    8、政治会谈各方为了实现永久牢固的和平,以真心诚意的态度协商解决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后落实工作。

    9、为了保护聚居生活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提高生活水平而努力奋斗。

    10、政治会谈中为了使参加的妇女代表人数达到30%而努力。

    11、避免影响民族和解、相互肯定和相互信任的行为、文字和舆论。

第三章    政治会谈工作程序

    三、根据《全国全面停火协议》达成的共识,将按下列程序开展政治会谈工作:

    1、起草并通过《政治会谈框架》;

    2、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和联邦级和平大会;

    3、签订《联邦协议》;

    4、提交联邦议会审议确立;

    5、落实《联邦协议》各项条款。

                     第四章    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和联邦级和平大会

    四、根据《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第二十条第3项、第4项,由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按下列程序主持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和联邦级和平大会:

   (一)、民族级政治会谈

    1、省/邦政府组织、民族武装组织和民间组织可根据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和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制定的基本方针,各个组织单独或联合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

    2、联邦政府代表、议会代表、国防军代表、民族武装组织代表、合法政党代表、民族代表、民间组织代表以及应出席人士都可参加民族级政治会谈。

    3、民族级政治会谈上讨论的六个内容中关于民族事务、各个地区事务、关系多数公民的事务将在省/邦级或国家级召开讨论。

    4、该会议上的提案和建议通过相关工作委员会上报联邦级和平大会决议。

   (二)、联邦级和平大会

    以《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和本《政治会谈框架》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基础,按下列程序召开联邦级和平大会:

    1、联邦级和平大会由政府代表75人、议会代表75人、国防军代表150人、民族武装组织代表150人、合法政党代表150人、民族代表50人和其他应参加人士50人,共计700人参与召开。

    2、选派代表时应努力使妇女代表人数占30%。

    3、联邦级和平大会第一次会议定于2016年1月(   )日召开。联邦级和平大会每4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大会的决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召开日期。

    4、联邦级和平大会主席团由各组织选派9名代表组成,同时每个组织选派3名代表在大会中轮流联合负责工作。

    5、联邦级和平大会要对相关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和建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如果需要,可将建议再返回相关工作委员会重新讨论。

    6、对于联邦级和平大会上无法做出决定的事项,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单独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座谈给予解决或者为解决问题进行指示。

    7、联邦级和平大会参会代表纪律、会议制度和工作方针由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起草后提交联邦级和平大会确立。

    8、有权参加联邦级和平大会的各组织出席代表达到60%,即大会成立。

    9、如参会各组织申请需要替换参会代表,由联邦和平大会联合委员会(UPDJC)审核决定。

    10、参加联邦级和平大会的民族代表50人和其他应参加人士50人由政府、民族武装组织和合法政党按相等比例进行推选。如果相关组织申请替换这些代表,由联邦和平大会联合委员会(UPDJC)对新派代表进行审核决定。

作者: 果敢林枫    时间: 2016-6-15 15:05
本帖最后由 果敢林枫 于 2016-6-15 03:06 PM 编辑

第五章    政治会谈上讨论的内容

    五、联邦级和平大会以《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和《政治会谈框架》中的各项条款为基础讨论下列内容:

(一)、政治

   1、关于以民主制和联邦制为基础的《宪法》的事宜。

   2、关于各民族应享有的权利。

   3、关于分配国家三大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监督和改革事宜。

   4、关于联邦行政事务的改革事宜。

   5、关于参加大选的事宜。

   6、关于法治健全的事宜。

  (二)、社会

   1、关于发掘各民族的历史并传授,文字、文化、语言、风俗、文教、卫生事宜。

   2、宗教信仰。

   3、关于重新安置、重建和社会发展事宜。

    4、关于人权、男女平等以及人道主义的事宜。

    5、关于禁毒和教育事宜。

    (三)、经济

    1、关于民族经济政策。

    2、关于外商投资事宜。

    3、关于税收和分配。

    4、关于行政事宜。

    5、关于财政与金融政策。

   (四)、安全

    1、关于国防事宜。

    2、关于安全方面统一的事宜。

    (五)、土地与自然环境政策

    1、关于土地与自然资源的规划和分配事宜。

    2、保护自然环境与防范自然灾害。

   (六)、其他

                        第六章    政治会谈上达成共识

    六、政治会谈各方为了实现永久牢固的和平,为了真心诚意协商解决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后达成共识,根据《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第一条第8项落实下列工作:

    1、需要讨论的所有事项在工作委员会中讨论解决。

    2、联邦级和平大会对各个工作委员会上报的问题中涉及以联邦制为基础的联邦、国防和安全统一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时,必须获得参会各组织代表75%以上、全体代表75%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3、联邦级和平大会对各个工作委员会上报的问题中除以上第六条第2项中的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决定时,必须获得参会各组织代表50%以上、全体代表65%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作者: 果敢林枫    时间: 2016-6-15 15:08
本帖最后由 果敢林枫 于 2016-6-15 03:10 PM 编辑

    第七章    政治会谈的工作分工

    七、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

    为了顺利开展政治会谈,根据《全国全面停火协议》成立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

    (一)、组成形式

    政府组织、议会、国防军、签订《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的民族武装组织以及合法政党代表以相等比例组成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

    (二)、职责与执权范围

    1、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负责监督各级政治会谈。

    2、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必须在签订《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后90天内召开政治会谈。

    3、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根据流程对政治会谈上做出的决议提交联邦议会并为获得确立而开展工作。

    4、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根据政治会谈需要组成工作委员会、小组和顾问小组并制定工作职责。

    八、秘书处

    秘书处由政府、议会、国防军、民族武装组织和合法政党共15人以内的代表组成。秘书处的职责由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制定。

    九、办公小组

    秘书处将根据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的决定由处长、副处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小组。办公小组的工作职责由秘书处制定并由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确立。

    十、根据会谈事项组成的各工作委员会

    1、各工作委员会由参加大会各组织以相等比例的代表组成。

    2、各工作委员会中努力使妇女代表占30%。

    3、各工作委员会关于本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的建议和提案要上报联邦级和平大会决定。

    4、各工作委员会为了将民族级政治会谈上报的建议和提案在联邦和平大会上做出决议,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并交秘书处。

    5、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相互配合工作。

    6、某个工作委员会内部或各工作委员会之间出现无法解决的分歧时,报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决定。

    十一、各组织的顾问小组

    参加联邦和平大会的各组织可组成顾问小组。为了肯定这些顾问小组,须上报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

    十二、观察员

    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可邀请外面的观察员参加会议。观察员必须服从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联邦级协议的签订以及需要落实的各项工作

    十三、联邦级协议的签订

    朝着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的方向,根据政治会谈的结果建立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基础,完全保证包括民主、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的彬弄精神并体现民主和联邦制的缅甸联邦共和国。

    1、每一次联邦和平大会上达成的共识要作为《联邦协议》的一部分进行签订。

    2、签订的《联邦协议》上必须由参加联邦和平大会的各相关组织领导和见证者进行签字。

    3、收集需要讨论的内容在各级会谈中达成的共识后作为联邦协议由参会各组织领导和见证人参加签字。

    十四、确立

    联邦协议的部分条款也好,联邦协议完整版也好,必须根据惯例上报最近召开的联邦议会给予确立。

    十五、落实工作

    1、为了符合联邦协议的各项条款,议会、国防军和政府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相关的内容出台新法规或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 改、删除。

    2、国家政府必须落实联邦协议。同时要让人民和民间组织广泛地参与落实工作中。

    3、对于联邦协议的各项条款,一届政府无法完全落实时,后续上台的政府要继续落实。

第九章    其他

    十六、公开透明化

    民族级政治会谈和联邦级和平大会达成的会议结果要即时发布新闻公报。

    十七、关于政治会谈的财务

    联邦级和平大会、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各工作委员会以及这些委员会主持召开的民族级政治会谈的费用由联邦政府承担。同时可获得国内外无条件的财务和技术援助。要公开透明、遵从、负责地使用联邦政府下拨的款项和国际上援助的资金。

    十八、政治会谈框架的修改

    政治会谈框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可在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中讨论后进行修改补充。但修改、补充的内容不能与《全国全面停火协议》中的条款相违背。
来源:缅甸东子

作者: 在野孤鸿    时间: 2016-6-18 21:50
太长了,先收藏着,明天再来研究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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