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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缅甸人在中国运输16.215公斤甲基苯丙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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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果敢林枫
时间:
2016-6-27 21:20
标题:
俩缅甸人在中国运输16.215公斤甲基苯丙胺获刑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岩梦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公安机关查扣的甲基苯丙胺16.215公斤,依法予以没收”的终审裁定。
缅甸人严桑、岩梦在缅甸受严桑称其为“大姐”,岩梦称其为“姨妈”的缅甸妇女指使下,共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15年5月30日20点,岩梦将毒品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运至勐海县城附近,交给严桑,后严桑租赁二轮摩托车将该毒品运往勐海县城方向。途中摩托车司机不愿搭载严桑,严桑即下车将毒品藏匿于214国道46KM+200M公路边一沙堆处。后严桑被金平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严桑藏匿于公路边沙堆处的黑色编织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29块,净重16.215公斤,随后公安民警将在前方带路收集“情报”的岩梦抓获。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桑、岩梦无视我国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岩梦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桑、岩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岩梦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公安机关查扣的甲基苯丙胺16.215公斤,依法予以没。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桑及其辩护人以“严桑是受人指使和雇佣实施犯罪,系从犯,且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依法讯问了严桑、岩梦,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查,严桑个人直接实施了携带毒品进行运输的行为,系运输毒品的主要实行犯,依法应承担罪责,其提出系从犯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严桑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原判决根据严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已经对严桑作了从轻处罚,要求再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因此提出量刑过重,从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新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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