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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会谈框架协议》文本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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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往事如烟
时间:
2016-7-7 22:38
标题:
《政治会谈框架协议》文本分析(一)
《政治会谈框架协议》是基于《全国全面停火协议》路线图下所制定,有关《全国全面停火协议》文本的分析,笔者以前专门发过两篇分析文章,结论是《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实质就是民地武投降的协议!(参阅:
在这个投降路线图基础上制定的《政治会谈框架协议》,最终目的就是将缅甸的联邦共和制,完全变为军主中央集权制国家,并获得参加这个框架下政治谈判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的正式签字承认,彻底堵住今后少数民族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进行斗争的各种方式的选择,这与联邦少数民族致力于追求民族身份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目标相去甚远。至于一些民族武装组织日思夜想的“独立”、或者至少有“独立选项”的政治目标,就成了一个永远再不可能实现的梦!
不管这个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中的辞藻如何华丽漂亮,但都掩盖不住这个将缅甸联邦共和制变为军主中央集权制的目的。本文先就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中的代表名额中的陷阱进行一下粗略的分析。
《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中的第四章第二条第1小条,对联邦和平大会的代表比例是这样规定的:“联邦级和平大会由政府代表75人、议会代表75人、国防军代表150人、民族武装组织代表150人、合法政党代表150人、民族代表50人和其他应参加人士50人,共计700人参与召开。”
从以上的代表比例来看,似乎少数民族方面的代表占了优势,比如,议会代表中也有可能出现少数民族议员,合法政党中,给外界的错觉也是应该指少数民族政党,因此,在决议的表决中,少数民族应该占优势。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粗略分析一下:
1、政府代表和国防军代表如何选我们就不分析了,因为不管他们内部如何选,都是代表政府和军方的利益说话。
2、议会代表如何选?议会中的少数民族议员代表占多少?框架协议中没有任何说明,就算是里面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议员代表,但能否真的站在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面说话?
3、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众多,目前至少是17家,那么150名的代表名额如何分配?在联邦和平大会的召开时间开始倒计时了,但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之间商谈过每个组织的名额分配吗?
4、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的包括政治诉求和经济诉求等各方面的诉求差异巨大,如何对某一条款形成统一立场?谁能保证其中的某些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代表基于自己的诉求,在某一具体条款上,不与政府和军方形成统一立场而对其他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不利的表决结果?
5、合法政党的具体指向哪些范围的合法政党?指向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合法政党还是包括缅族其他政党在内特别是与军方有着密切联系的巩发党?现在缅甸注册的合法政党上百家,他们的代表名额如何分配?协议上没有明确规定,分配这方面的150个名额,缅甸军方有巨大操作的空间。
6、假设退一步,就算是这合法政党150名代表名额全部是由少数民族的合法政党占据,但现实是: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合法政党就是因为与本民族的武装组织因政治理念的不同而转投缅甸政府和军方怀抱的,与自己本民族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的敌意更深,这点,特别是在掸族、克钦族、果敢族中表现更加明显,如果政府和军方一旦达成最终的和解,那么他们存在的价值,在缅甸政府和军方那边,就将大打折扣,这些代表,出于自己政党利益而不是自己本民族的利益考虑,他们在表决时就一定会站在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一方吗?所以,这合法政党的150名代表名额,基本也可以归入缅甸一方。
7、面对135个少数民族,条款中这少数民族代表50名的名额如何分配?如何产生?本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
8、其他代表50名,如何产生?本条款中也没具体说明。
9、在第10小条中,对少数民族代表50名和其他代表50名,倒是有个说明,即“参加联邦级和平大会的民族代表50人和其他应参加人士50人由政府、民族武装组织和合法政党按相等比例进行推选。”这也就是说,政府在75名代表的名额基础上,再从少数民族代表和其他代表中再分去10.7个代表名额,实际代表了缅甸政府和军方利益的合法政党也从这里面分去21.4个代表名额。
综上,最终的利益代表比例就将是:缅甸方面的名额将是:政府75+议会75+军方150+合法政党150+少数民族代表中的 10.7+其他代表中的21.4=482名,总代表700名,占了总代表的68.9%的比例。
然后,我们再来看条款决议如何通过。根据本框架协议第六章第二条的规定:“联邦级和平大会对各个工作委员会上报的问题中涉及以联邦制为基础的联邦、国防和安全统一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时,必须获得参会各组织代表75%以上、全体代表75%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我们先暂时不分析各个工作委员会的人员比例问题和提出的议案是否有代表性,也暂时不分析参会各组织的代表75%的猫腻,只单看最后投票的要求的75%即可通过,也就是说,缅方只需要在现有的已经68.9%比例上,再争取6.1%的票数,也就是再争取43名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一方的代表就可以通过。反过来,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的在联邦、国防和安全统一的事项上提交的议案,即使能从各个工作委员里向联邦和平大会顺利提交的话,则完全没有通过的任何可能。
而在联邦、国防和安全统一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的表决上,根据本框架协议的第六章第三条规定:“联邦级和平大会对各个工作委员会上报的问题中除以上第六条第2项中的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决定时,必须获得参会各组织代表50%以上、全体代表65%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同样,我们先暂时不分析参会各组织代表50%的猫腻,只单看最后投票65%即可通过,也就是说,就算是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代表立场一致,也无法阻止条款的通过,因为缅方的实际控制代表比例就占据了68.9%的比例,反过来,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面提出的条款,则完全没有通过的任何可能。
所以,要想阻止不利于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面的条款通过,好像唯一的办法,就是只有全体抵制,不出席投票表决会议,以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参会各组织代表的75%和50%这两个可以限制通过的要求。
但是,即使有这个看似可以钻的空子,缅方也不傻,在本框架协议中还通过其他方法让这个看似给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面留下的空子给彻底堵上了。
首先,就是这个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个出席的参会组织必须达到75%和50%的比例是在什么情况下,是参加会议的75%、50%还是参加投票的75%、50%?这种模糊的条款就出现这种情况:参加会议的组织比例人数达到了,但紧跟着后面表决时,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面就是全体抵制投票,但也没用,因为你已经参加了会议,除非出席会议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代表人数一开始就达不到上述比例,才能使这个空子可以钻。
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可能认为,那就搞出个达不到这个出席会议的比例,就让大会开不成,就不会通过对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一方不利的条款。但大会是否就真的开不成,形成了不了条款的有效通过呢?很遗憾,没门。
上面规定的75%、50%,只是代表出席的比例,而不是各个组织出席的比例。所以,钻这个看似的空子,实际上难于上青天。再退一步,就算是这个空子钻成功了,是否就真的开不成,不会出现对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不利的条款表决通过呢?缅方还有更保险的阀门:
协议中第四章第二条第8小条明确规定:“有权参加联邦级和平大会的各组织出席代表达到60%,即大会成立。”这个条款中的60%,只是说各组织出席代表达到60%,而不是说各组织出席的比例达到60%,如前所述,缅方的实际代表比例就已经达到了68.9%,也就是说,就算是没有一家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出席大会,这个大会也可以合法召开,而且这个大会召开后形成的准备表决的条款也是合法的,你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只要是同意签署《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就只能在这个《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中来谈,而对今后政治和谈的条款选择是:不管如何投反对票,都只能通过!
(待续)
来源:缅甸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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