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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华人的法律身份地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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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徒无情
时间:
2015-7-6 14:34
标题:
缅甸华人的法律身份地位(转)
本帖最后由 司徒无情 于 2015-7-6 02:36 PM 编辑
转自fb-缅甸华人的法律身份地位
主要体现在1982 年颁行的《缅甸公民法》。该法将原住民和非原住民作了严格的区别,把缅甸公民分为三类。该公民法第二章第三款规定: “凡在缅历1185 年( 即公元1823 年) 以前在国内某一地区定居的克钦、克耶、克伦、钦、缅、孟、若开、掸等族及其支族人民都是缅甸公民。”根据1948 年缅甸联邦公民法提出申请入籍者为侨裔公民( Associate Citizen)。1948 年1 月4 日前到达缅甸居住者及其子女,尚未根据1948 年缅甸联邦公民法提出申请入籍者,入籍后是公民身份获得者( Naturalized Citizen) 。缅甸总统奈温将这三种公民分别称为“真正的缅甸公民”、“客籍公民”和“归化公民”。根据这一规定,绝大部分归化入籍的外来移民只能是“客籍公民”和“归化公民”,沦为缅甸的“二等或三等”公民。
此外,这三种公民身份的赋予是不可更改的,后两种公民并不能因为同前者的通婚而变成“真正的缅甸公民”。1988 年,缅甸新军人政府上台后,废除了1974 年出台的宪法,但1982 年的公民法一直沿用至今,该法目前是影响缅甸华人等外来移民获取完全公民资格的最大障碍。
缅甸华人这种差异性公民资格直接体现在他们所持有的与原住民截然不同的身份证上。缅甸政府颁发的公民身份证分为不同的颜色,以对不同类型的公民进行区分。1989 年,缅甸政府要求所有公民申领新的身份证,颁发给“真正的缅甸公民”的身份证为粉色的,“客籍公民”的身份证为蓝色的,“归化公民”的则是绿色的,外侨登记证为白色的。缅甸身份证除了具有明显的颜色差异以外,还标注出持卡人父亲的姓名、民族、宗教信仰、身高、血型和体质特征、居住地址和职业等详细的信息。因此,缅甸公民的身份证非常清楚地显示了持卡人的法律身份、地位以及出身背景。
缅甸华人的公民资格
从法理上来看,华人作为“非土生的缅甸公民”显然也与缅甸总统和副总统无缘。
缅甸华人没有资格竞选、担任省、邦议会议员。此外,缅甸联邦各部的部长和副部长、联邦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联邦总审计长和副总审计长、省邦行政长官、内比都委员会主席和成员、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 9 人) 、联邦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任职资格都规定,“除年龄限制外,还必须据为人民院代表规定的资格”,这意味着,华人也没有资格和机会担任这些职位。
在省、邦议会的代表名额分配上,宪法规定占缅甸人口总数千分之一以上的少数民族,可推选一人作为代表。如前文所述,由于迄今为止华人和印度人没有被缅甸政府视为当地少数民族,所以华人在省、邦议会中没有资格推选自己的代表。因此,缅甸华人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一个群体,都没有与原住民平等的政治地位。
1965 年4月,缅甸政府颁布《私立学校国有化条例》,华文学校皆被收归国有,华人丧失了学习本族语言文化的权利。直到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一些华人华侨在讲授佛经的名义下,办起了一些华文补习班,才使华文教育勉强恢复、发展起来。目前,全缅已有数十所以补习班、佛经学校、商业语言中心等名义兴办的华文学校。但是,缅甸华文教育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只是在政府“睁只眼,闭只眼”的默认态度下存在和发展。华人兴办华文学校大多通过同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来进行,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保障。此外,华人在缅甸的国民教育体系中也存在不平等的待遇。1982 年缅甸公民法颁布后,华人子弟被禁止就读于医学、工程、农业、经济类的高等专科学校,当时许多已在这些学校学习的华人学生被开除。
华人社团虽然可以运转,但缺乏法律保障,缅甸政府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停止其活动。例如,2007 年5 月中旬,当局以“整顿企业”为名勒令有百年历史的缅甸华商商会及另外两家华侨团体停止活动,后在中国方面的帮助下才恢复正常。华人社团在向缅甸政府登记时“如果是以某某会馆的名义申请,政府根本就不批准,他们就怕我们搞政治。因为缅甸是佛教国家,我们就说我们是‘佛庙’,是payakyaung,这样政府才准许。于是,几乎所有的华人社团、宗亲会、同乡会等组织,都分别以凤山寺、武帝庙、财神庙、普济寺等名称对外宣称,而缅文一律称为payakyaung。换言之,华人运用缅甸当地人所熟悉的佛教寺庙称名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向外展演,而对内则持续以华人结社互助,谋求群体内福利事业的进行。”
作者:
打败缅狗
时间:
2015-7-11 19:41
资助这样的政府真是脑子不正常人干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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