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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候选人开支费用须呈发票证明 [打印本页]

作者: 志愿    时间: 2015-10-19 16:17
标题: 候选人开支费用须呈发票证明
本帖最后由 志愿 于 2015-10-19 04:18 PM 编辑

   

  据选举法律法规定,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在呈报开支费用时,凡超过500元的开支须把相关发票一併呈递,此外,500元以下的开支费用,如果没有发票,则需具有候选人的亲笔 签名方为有效。

     每位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在竞选期间的开支费用限定为一千万元,当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名单之日起三十天内须向选举委员会递是费用开支表。候选人如果没有递呈开支费用表、或递呈不确实的、不完全的开支表,或别有企图的呈报都将被审讯而被列入黑名单。

     如果被列入黑名单,其将被剔除议会代表资格,不能参加本届任期内的补选,可接受其申诉,但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民盟中央委员吴年温指出,无法论胜选或败选,候选人都必须呈报竞选开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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