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缅甸资源民族主义的表现 从历次缅甸资源民族主义运动来看,缅甸资源民族主义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部门加强资源的管理。资源管理部门在缅甸资源民族主义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缅甸中央政府根据不同的资源设立不同的资源管理部门,比如专门管理石油、天然气的能源部;负责电力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电力部;管理各种矿产的矿业部。而且在不同的部门下面又设立国有公司,比如能源部下设计划司、缅甸石油与天然气公司、缅甸石油化工公司和缅甸石油产品贸易公司;电力部下设缅甸电力公司;矿业部下设第一、第二、第三矿业公司、珠宝公司、珍珠公司和盐业公司。同时为能有效管理基金,缅甸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并组建基金管理委员会。缅甸政府通过加强对主要资源的管理,进而加强了对缅甸境内资源的控制和掌握。
控制资源企业所有权。缅甸中央政府通过控制主要资源领域的企业所有权,包括油气、电力、煤矿等资源,通过强化其资源主权,最终达到垄断该资源领域的目的。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yanmar Oil and Gas Enterprise)是100%的国营企业,缅甸石油化工公司则垄断了石油精炼业务;缅甸电力公司负责全国的电力生产、输送和销售,控制着全国约73%的总装机容量;隶属于矿业部的第3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与国内外合作采煤。缅甸通过控制主要资源企业的所有权,把这些资源牢牢掌控在政府手中,增加了缅甸与外国投资者谈判的筹码。
重新制订资源合作开发协议。随着缅甸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与国外企业合作开发国内资源的过程中,发现原有的一些条款越来越不利于缅甸一方的利益,于是通过调整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达到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一些同外资企业签订的资源合作开发协议的目的。缅甸的资源合作开发协议包括利润分成合同、合作模式和恢复开发生产协议。例如“2012年初,缅甸方面对产品分成合同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修改了一些表述模糊和存在争议的条款,减少了一些资源国的强势条款,增加了纠纷解决、提高承包商收益、银行或母公司保函、当地份额要求、关税及其他税费减免等条款”;(18)在油气收益分配条款规定上,缅甸方面要分享陆上原油天然气合作生产收益的60%—80%,海上原油合作生产收益(在一些具体的产出层级上,水深600米以上与以下,收益分配有所不同)的60%—90%,海上天然气合作生产收益的65%—90%(水深600以下)或60%—90%(水深600米以上);(19)水电领域,缅甸政府以“建设—运营—移交”形式与外国公司进行合作,在成立的合资公司中占有部分股份,在新电站运营了一定的时间之后,将其全部接管。
提高外资进入资源领域的门槛。缅甸资源民族主义在提高外资进入资源领域的门槛方面主要表现在“调整、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制定、提高环境安全准入标准”两个方面。缅甸近年来不断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巩固缅甸政府在资源领域的主导地位,维护资源利益,对一些关乎国家重大利益的资源领域禁止对外资开放,同时针对一些重要的资源领域规定必须以合资的形式开展。比如2013年1月颁布的《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玉石、宝石的勘探、开发与生产,中、小规模矿业生产,在河道区域开采金属矿产(含黄金)等领域严禁外国投资;而诸如生产和销售以缅甸国内自然资源为基础制成的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及油气制品除外),生产和销售大麦、大麦酿制酒类等必须以合资的形式开展。由于政府认为国内资源是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条件,因此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方面仍没有完全放开管制。在制定、提高环境安全准入标准方面,在2012年缅甸颁布《环境保护法》以前,外资进入缅甸实际并没有相关的环境安全标准的约束,而当外国在缅甸的投资发生了环境问题时,迫于缅甸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压力,缅甸政府更多的是实行“一刀切”的措施,例如密松水电站的停工和莱比塘铜矿的搁置。但是到了2012年,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向环保部申请项目许可,只有当环保部批准之后才能开展,禁止所有未经许可提前动工的项目。
四、缅甸资源民族主义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作为一个具有强烈独立自主意识的民族主义国家,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正在逐渐增强,甚至在政治民主化转型的助推下,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潮。在缅甸政治民主化的影响下,当前的缅甸资源民族主义已经被高度政治化。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固然有助于维护缅甸的资源主权、凝聚国内民心、巩固国内政权,然而,任何一种形态的民族主义都是一把双刃剑。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发展到了今天,已经对国内的政治、经济乃至对外关系等方面都产生了诸多影响。
在政治层面,一方面,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加强了缅甸政府的统治,巩固了缅甸政府在国内的合法性地位。缅甸政府通过资源民族主义的宣传和执行相关的措施,保护了缅甸的资源,维护了缅甸的利益,从而在人民的心目中塑造了政府“新”的形象。同时,缅甸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提高外国投资的环境安全准入标准,不仅可以从资源上获取更大的利益,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既满足了缅甸政府的利益,也照顾了缅甸广大人民的利益。这种做法也符合缅甸未来发展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巩固缅甸政府在国内的合法性地位,为缅甸下一步推动民主化改革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但是另一方面,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在加剧了缅甸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地方武装之间的冲突的同时,也成为缅甸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相互倾轧的手段。少数民族武装能够与政府军在长期对抗中生存下来,与其控制着缅甸水利、矿产等资源富集的边远山区不无关系。缅甸推行资源国有化政策,加强对边境地区的自然资源的控制,禁止少数民族地方武装与外方签订资源性开发合同,也有在经济上围困少数民族地方武装的考虑。缅甸进行资源国有化后,产生了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府与民地武之间的冲突。少数民族地方武装认为,缅甸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资源开发项目,并未真正照顾到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近年来,在资源利益再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正日益成为双方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的重要诱因。而由于缅甸资源民族主义的高度政治化,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已经成为部分在野党利用外国在缅投资做文章,向执政党施压,以渔取更多的政治利益。例如,缅甸民盟部分领导人就曾以莱比塘铜矿为题,激起新一轮的资源民族主义情绪,借此削弱执政党巩发党影响,抬高民盟声望。
在经济层面,缅甸资源民族主义一方面从自发到自觉地使用资源民族主义手段,成功地摆脱了殖民国家的经济控制,争取到了资源主权,在高价资源时代获得了可观收益。但另一方面资源民族主义又阻碍了缅甸社会经济的发展。缅甸是全球通电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全国仅有33%的人口能得到电力供应,电力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缅甸发展的一大瓶颈。(22)而缅甸资源民族主义对外资以及水电站等电力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的限制政策,是导致这一局面迟迟得不到根本改观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此外,缅甸资源民族主义使得外资无法自由进入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领域,而缅甸国内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又普遍存在资金、技术不足的问题,这使得转型以来,缅甸国内石油市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缅甸的石油储量虽然高达32亿桶,但现有的石油产量却无法满足缅甸发展经济的需求。目前缅甸国内每天的石油供需缺口达到约2万桶,石油对外依赖程度超过50%。(23)从长远来看,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政策或将导致国内资源型经济长期低度发展,无法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最终将制约缅甸国家经济发展。此外,这一政策也不利于能源的技术革新,未来缅甸的能源安全将受到很大挑战。
在对外关系层面,缅甸的资源民族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应对了西方国家技术民族主义,但也影响到了与资源投资消费国的关系。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垄断,制造了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缅甸始终充当着廉价资源供给者的角色,资源输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合理回报,反而使本国的经济更加脆弱。缅甸通过资源民族主义展示了捍卫主权和利益的决心,在本国资源政策上获得了裁判权,认为理所当然地就可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投资规则和贸易政策。但实际情况是,资源开发是外国在缅甸的主要投资领域,且投资额通常较大,缅甸资源民族主义的兴起导致这些大型投资项目被迫停工和搁置,在使得外国投资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这种经济上合作的不成功也影响到了投资国与缅甸之间的关系。例如中缅合资的莱比塘铜矿投资额达10.65亿美元,自开工以来因为缅甸地方政府的抗议停工数次,不仅给中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每月停工的损失高达200万美元,(24)还使得中缅关系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此外,缅甸中央政府还通过修改国内投资法等方式,使得与部分投资国企业已经签署的合同,可能面临废除、重新修订、增加新款项等风险,恶化了缅甸的投资环境。业界对此的评估认为,“制度规范的稳定性、合同条约的严肃性及履约率在下降,而投资政治风险却在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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