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俄否决了安理会关于缅甸的一项声明,理由是该声明应该由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去做,而不是安理会。因为安理会的职权太大,中俄可能顾虑到要防微杜渐,避免缅甸最后发展成为第二个叙利亚,特别是现在是英国坐庄安理会。 声明草案有如下内容:“关切地注意到在该国某些地区战火重燃,并强调人道救援抵达所有受影响地区的重要性······ 从声明内容来看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安理会发这个声明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将来发展到缅甸内战的局面,对缅甸都是很残酷的,这当然也包括一向怀有大民族主义的缅族人,昂山政府甚至缅甸军人集团,那时候谁也不敢说自己是最后的胜利者,对缅族革命武装也可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俄国可以对叙利亚出兵,但是中国就未必有这个胆。中国以前的口号是经济优先,忽略了政治问题,结果在缅甸陷入泥潭,现在仍然没有醒过来。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刚刚报铜矿盈余报告,马上就有缅甸人在铜矿示威,说明这从来都不是一桩简单的事件。
对同盟军来说,这是一个警示,未来一些问题不可预测,不能等,靠,要,而且还要加快发展,时不我待。只有强大了才能抵抗大风大浪,身体赢弱者只能被淹没!在昂山素季竞选时同盟军主动停战白白浪费了许多时间,现在要快马加鞭,把损失的时间夺回来!
附: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中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并在局势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这些建议对成员国是非强制性的。 宪章第七章则赋予了安理会更大的权限来应付“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不但可以提出建议,还可以采取行动,包括采用武力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1950年联合国军队在朝鲜、1991年联合国军在伊拉克与科威特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做出的决定,如实施经济制裁等,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 联合国在国际共同防御中的角色是由联合国宪章定义的,它赋予安理会以下职权: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8.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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