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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实质就是民地武投降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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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2:35: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东子
       由于协议中为缅甸政府和缅军在民地武控制地区实施全国性法律客观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那么,必会导致出现如下状况:


       一是在游击地区、交界地区、宪法规定非民族武装控制地区、缅甸政府和缅军按照自己定义的争议地区,即协议中规定的冲突地区、战争地区之外的这些地区会出现再次的战争爆发,而这种战争,并没有在指定的停火协议中。换言之,就是民族地区将会继续爆发战争和武装冲突。


       二是在民地武有效的成片的完整性的控制地区,比如佤邦、第四特区,虽然边界目前绝大部分是明确的,但是不排除缅政府和缅军将目前明确的边界地区蚕食为全部是自己的地区,同时按照宪法规定,佤邦和第四特区部分有效控制地区将被再次确认为是缅政府和缅军管辖区,进而出现为了分化佤邦,分化第四特区而出现缅政府随意任命某某为佤邦、第四特区实际控制区的某地的领导人,人为制造大大小小的军阀出来,来导致内部分裂,达到坐山观虎斗的目的。也就是说,这些参加《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的民地武组织,不仅在出卖了自己的民族权益,而且还顺带将佤邦、第四特区也一并出卖。


      协议中虽然把“国家”字样改成了“联邦”字样,也提到了“联邦精神”、“不分裂联邦”、“享受自治权”等看似正确的口号,参与谈判的民地武组织也一直对外宣称这是缅甸政府的进步和民地武的胜利成果之一,但是,协议中始终找不到对“联邦”、“自治权”等这些关键词的准确定义。这就必然导致《彬龙协议》中因为对联邦一词的各自解释所犯的错误会再次出现,那就是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缅甸政府和军方就会按照自己对“联邦”、“自治权”的定义来解释和实施,一旦民族组织方面在民族权益上提出自己正当的权益时,就会被缅府和缅军诬陷为“分裂联邦而不具备联邦精神”。缅军武力进攻就成了维护联邦不分裂的法律借口。


      此外,协议中的许多条款规定的各自权利与义务都存在完全不对等情况,同时,特别是一旦民地武方面的权利在事实过程中遇到了障碍该如何办?很多都没有明确。比如,对协议中的关键性词语的法律解释如果双方出现争议,是否有请第三方来仲裁?没有明确;比如,只提到了国际社会见证,没有提到国际社会如何敦促协议的实施;比如,在协议实施后停战时期,民族地区为了发展自己的经济,是否有权利寻求国际经济援助和文化教育援助?这种民族权益在协议中直接就被忽视掉,更不用说如果执行的过程中遇到缅政府和缅军的打压后会如何办,这就直接限制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再比如,纵观整个协议,就是“少数民族的人权”字样都没有提及到,更不用说这份协议如何能保证少数民族的人权不被缅政府和缅军肆意侵犯?


       协议虽然号称是《全国全面停火协议》,但缅政府和缅军却坚决将果敢同盟军、德昂军、若开军这三家有军事武装的组织排除在外,同时还对另外三家没有军事武装的民族组织也排除在外,这能是全国的并且是全面的停火协议?那么,是不承认这些组织的存在还是不承认这些组织控制的地区不是缅甸联邦的一部分?如果是前者,那么缅军是在和谁作战?如果是后者,那么缅军对果敢同盟军、德昂解放军、若开军的军事进攻是不是就是对缅甸联邦领土之外发动的侵略战争?那是不是这三家可以以此协议为法律基础宣布独立?


       还有就是,关于该协议签署后要立即开展的政治对话谈判,协议中并没有完全明确什么时间谈,各自的谈判组织是谁,谈多长时间,政治谈判中应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从缅甸独立以来的所有协议执行过程来看,这个停火协议一旦签署,这种表述的政治谈判就将是非常遥远的梦想。在民地武方面做梦的过程中,参与签署协议的各个民地武领导人,结局基本就是或者被缅方封官许愿所收买,或者按上非法组织的名义投进大牢,或者继续战争解决。


       正确的停火协议应该是建立在纯军事范畴的条款上,而不是打着停火协议的名义,加进了包罗万象的各种条款,而且每个条款都因为存在法律上的陷阱而把自己框进去,前面已经大致随便挑出的一些条款分析了一下就存在那么多的陷阱,而参与停火协议谈判的民地武领导人自己还沾沾自喜弄出了一个划时代的协议。


       整个协议就是一部签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完全不对等的协议,一部出卖自己民族利益的协议,一部还出卖兄弟民族的协议,一部以此换取自身荣华富贵的协议,一部为缅军再次全国发动战争,为缅军长期霸占缅甸政治舞台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的协议,一部不仅自己缴枪投降,还把自己民族正当权益奉送的协议。如果哪个民地武领导人去签署,实质上就是自己民族的罪人!


       笔者不希望再看到如同总是拿《彬龙协议》来喋喋不休,今后又拿这部协议来喋喋不休的民族祥林嫂们的哀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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