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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全国停火协议》(NCA)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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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22:4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过客 于 2017-5-28 09:07 编辑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的全国停火协议

前言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的《全国停火协议》承认、强调并重申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民族武装组织之前签订的所有协议。本协议的目标是在尊严与公正原则基础之上确保持久和平,达成此目标需要经过一个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参与的“全面包容”政治对话过程。
为实现本国长久、可持续的和平,我们作为《全国停火协议》的签字方,相互承诺要秉着可靠、负责和透明的态度,共同努力以完整无误、成功有效地实施本协议内的所有条款。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实现长久、可持续的和平,我们同意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实施《全国停火协议》:
(一) 遵循彬龙精神和政治对话成果,在民主与联邦制原则基础之上建立一个联邦国家。 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坚持不分裂国家、不破坏民族团结和永远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基础之上完整保障民主权利、民族平等和公民自决权。
(二)达成协议以结束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长期的武装冲突是第一个步骤,接下来要以政治对话而不是武力的方式建立全新政治文化来解决政治冲突。
(三)所有民族共同参与组建联邦军队的相关事项,要在政治对话中进行讨论。
(四)保障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得以民族、宗教、文化和性别为由歧视任何一个公民。
(五)以政教分离为原则建立世俗国家,避免因政治利益而滥用宗教。
(六)承认居住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所有民族的独特历史、文化习俗、文学、语言和民族特征,共同建立包容不同民族和语言的普遍国家认同。
(七)为实现长久、可持续的和平,根据所有民族的渴望和期待,举行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全面包容”政治对话。
(八)为实现长久、可持续的和平,政治对话伙伴之间要诚心协商可能出现的问题。
(九)遵守本协议包含的所有承诺和义务,以透明、负责和可靠的态度实施和平进程。
(十)各方要有效实施本协议内的条款, 不得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只顾各自的发展利益。
(十一)努力保障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改善所有居民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二条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民族武装组织同意下列目标和任务:
(一)签署并实施停火协议之后,在协商一致的框架下启动“全面包容”的政治对话进程, 目标是实现公正合理、可持续的和平。
(二)成立一个“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执行以下任务:实施《全国停火协议》各项条款、监督《行动准则》的遵守实施、调查违反协议的行为以及调解矛盾。
(三)重申缅甸联邦共和国与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的所有承诺以及之前签订的所有协议。
(四)承认民族武装组织抵抗运动背后的政治诉求,以强化联邦精神为目标,让所有相关民族武装组织共同签署《全国停火协议》。

第三章 停火事项
第三条 我们同意自签署此协议起14天内或双方一致规定的日期内,国防军和民族武装组织的负责人必须会面制定停火相关事宜以及实施停火的确切时间表。
第四条 我们同意在执行《全国停火协议》的过程中要遵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停火条款和军事行动准则,必须接受任何级别联合停火监督团的审查。
第五条 缅甸国防军和民族武装组织同意遵守下列有关武装部队的规定:
(一) 在停战区不得以下列为目的进行部队调动:控制领地、侦查、征兵、武装袭击、布雷、暴力行为、破坏资产以及发动军事进攻。
(二)不得有任何可能被视为敌对或侮辱的直接或间接的行动。
(三)除非行政协助、紧急医疗援助和常规部队轮换,不得在停火地区增加军队。除双方协议认可的军事营地之外不得新建营地和补给武器弹药。如果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需要抵御外敌入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前述军事行动。
(四)不得利用(包括附属建筑和土地在内的)宗教建筑、学校、医院、诊所,以及重要文化场所和公共场地作为前哨站或营地。
(五)按照和平进程的发展状况部署排雷行动,排雷行动应与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密切协商。
(六)不得在国内和国际发布敌对宣传以及有诽谤、虚假和贬损内容的声明。
(七)停火地区出现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状况时,双方应联合开展救灾行动并提供医疗援助。
(八)各方应协调一致在停火地区实行法制,依法惩制违法者。
(九)各方应相互协商有关停火地区的军事管理事务。
(十) 各方应在签字后的24小时内向所有级别的指挥机构传达《全国停火协议》已经签署,各方应在签字后的5天内解释清楚本协议包含的各项条款。
(十一)下级部队产生冲突不得斥诸武力来解决。
第六条 我们必须依照《全国停火协议》实施情况和安全部门整合进程,协商开展民族武装组织征兵事宜。
避免军事对峙
第七条 为避免军事对峙,缅甸国防军与民族武装组织必须遵守下列有关军队部署的规定:
(一)在双方军队直接接触的地区,为避免对峙应立即采取无线电、地面人员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沟通。
(二) 军队转移阵地应相互协商以避免对峙。
(三)在军队转移阵地问题仍在协商阶段未能达成一致的地区,双方指挥官应经常相互联系和协商。
(四)缅甸国防军与民族武装组织只能在规定地区部署军队。
(五)在双方军队直接接触地区为避免对峙,应相互协商规定军事基地的数量。
(六)双方依照本协议协商确保军事基地和军事地区之间的沟通渠道保持畅通。
军队调动
第八条 缅甸国防军与民族武装组织必须遵守下列有关军队调动的规定:
(一) 除了安全禁区,未携带武器的军事人员可以在任何地区自由进出。
(二)武装军事人员进入对方控制区必须首先取得对方许可。
保护平民
第九条 缅甸国防军和民族武装组织必须遵守下列有关保护平民的规定:
(一)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增进人民健康和教育水平,促进地区发展。
(二)禁止损害个人尊严、暴力、非法居留、绑架、折磨、不人道对待、囚禁、杀害或造成失踪的处罚。
(三)禁止强迫当地居民离开或迁移。
(四)禁止强行占有平民的钱财、资产、食物、劳动或劳役。
(五)禁止对平民进行非法和随意的逮捕、诱捕、起诉和宣判。所有针对平民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六) 禁止非法没收、转让当地民众的土地。
(七)禁止毁坏公共财产以及盗窃、抢劫或未经许可占有财产。
(八)禁止限制民众合法的受教育权、毁坏学校和教育建筑包括教育设施、干扰和妨碍师生。
(九) 禁止妨碍个人的健康权,或是限制公共卫生资源和合法公共医疗用品的运输。
(十)禁止妨碍小规模囤积、运输和买卖粮食。
(十一)禁止破坏包括附属场地和建筑在内的学校、医院、诊所和宗教建筑以及利用前述建筑场地作为军事基地或前哨战。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前述破坏结果的行为。
(十二)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干扰、羞辱或破坏民众的宗教、文学、文化和传统习俗。
(十三)禁止针对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性攻击,包括性骚扰、性侵犯(暴力)、强奸和性奴役。
(十四)禁止针对儿童的杀害或残害、强迫征兵、强奸或其他形式的性侵犯(暴力)以及绑架拐卖儿童。
(十五)禁止奴役民众或强迫民众劳动。
(十六)保障停火地区民众的安全和发展。
(十七)允许民众在停火地区自由出入。
人道主义援助
第十条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民族武装组织必须遵守下列有关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定:
(一)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冲突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 应经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民族武装组织和相关地方组织之间必须相互协商。
(二)国内流离失所者无论是优先选择回到原居住地还是重新定居在新的村庄,都应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尊严。
(三)共同协商执行对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重新回国难民的审查及安置工作。

第四章 维护和加强停火
有关停火的原则、规范以及军事行动准则
第十一条 依据本协议条款,我们必须在签字后1个月内颁布军事行动准则和有关停火的规则规范。
联合停火监督团
第十二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全国停火协议联合实施协调会议”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组建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
(一)为协调各方遵守本协议,我们必须组建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联邦和平工作委员会、民族武装组织代表以及德高望重的个人。
(二)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必须包括一个联邦级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省邦级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地方级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以及一些核查小组。
(三)我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决定参与和平进程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代表的职责,他们可以在各个级别的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中担任观察员、顾问或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以下是各级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与工作规则:
(一)通过“全国停火协议联合实施协调会议”决定停火实施机制的流程、标准、规则和组织机构。
(二)负责任地执行停火实施和监督相关职责,如有必要,须呈报“全国停火协议联合实施协调会议”。
(三)协调人道主义救援,向由于人为和自然灾害以及冲突导致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帮助。
(四) 监督由双方协议达成的军队重新部署计划的实施过程。
(五)按照《全国停火协议》、有关军队的协议条款、军事行动准则以及停火相关规则规范,监督全国停火的实施状态,促进和平进程的发展,以透明和公正的态度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 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做出决定时必须竭尽所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为使联合停火监督委员会能有效解决问题,我们同意依照本协议为监督委员会提供所需信息,涉及国防与安全机密的信息除外。
联络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为确保已签署本协议的民族武装组织能平稳运作,必须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地区以及联邦级协议规定地区设立联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我们必须协商确定工作流程以确保联络办公室人员能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和争端。
第十八条 我们必须为联络办公室人员以及民族武装组织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五章 保障政治对话
第十九条 签署《全国停火协议》的目的是结束武装冲突以及通过和平政治途径解决政治问题。协议签署之后我们必须着手实施本协议包含的所有基本原则和条款。
政治路线图
第二十条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及民族武装组织必须遵守下列政治路线图:
(一)签署《全国停火协议》。
(二)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民族武装组织的代表共同起草并采纳《政治对话框架》。
(三)以被双方采纳的《政治对话框架》为基础举行全国政治对话,协商安全部门整合,执行双方同意提前执行的必要任务。
(四)举行联邦和平大会。
(五)签署《联邦协议》。
(六)将《联邦协议》提交联邦议会批准。
(七)实施《联邦协议》中的所有条款,执行安全部门整合。
政治对话
第二十一条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及民族武装组织同意下列有关政治对话的规定:
(一)为启动政治对话和联合实施《全国停火协议》所有条款,我们必须在本协议签字后立即执行下列规定:
(1)召开“全国停火协议联合实施协调会议”。
(2)在上述会议召开期间成立全国停火联合监督委员会、联邦和平对话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必要的组织机构。(联邦和平对话联合委员会负责起草“政治对话框架”。)
(二)所有利益相关方共同协作在签署《全国停火协议》后的60天内联合起草并接受“政治对话框架“,包括进程计划、时间表和框架结构。
(三)我们必须在签署《全国停火协议》之后的90天内开启政治对话。
(四)我们必须为政治对话框架设定时间表,要将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其它议题纳入这个框架,禁止纳入与下列三项基本国策相悖的内容:不分裂联邦、不破坏民族团结和永远维护国家主权。
(五)在决策制定过程中,我们作为参与政治对话的各方,致力于建设性地参与对话以寻求共同接受的方案,实现持久、可持续的和平。
举行全面包容的政治对话
第二十二条
(一)缅甸政府、议会、政府军的代表,民族武装组织的代表,合法注册政党的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以及其他相关代表都必须参加基于全面包容原则的政治对话。
(二)政治对话框架起草过程中将要讨论和决定参与政治对话不同阶段的民族代表、 社会团体、学者、专家、商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在政治对话框架的讨论阶段必须协商参加政治对话代表的比例。
(四)我们同意所有被联邦和平大会采纳的决定必须成为按规定流程修改、废除和补充宪法及法律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我们必须在政治对话过程中安排合理数量或比例的女性代表。

第六章 将来的任务
建立信任
第二十四条
(一)除非违反法律,任何参加本协议谈判或和平进程的个人或组织都不得被拘捕或承担法律后果。
(二)双方同意所有签署《全国停火协议》的民族武装组织必须从非法组织名单中被除名。另外,根据《政治党派登记法》和《非法组织法》,任何与本协议签字方相关联的个人或组织不得被起诉。
(三)签署《全国停火协议》之后,此前所有依照《非法组织法》被起诉或关押的与民族武装组织相关联的个人都必须被释放。
过渡阶段将要执行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一)签署本协议的民族武装组织一直以来尽力负责各自控制区的发展和安全。在签署停火协议和政治对话期间,我们必须在前述地区相互协调实施下列工程项目:
(1)有关居民卫生、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项目。
(2)环境保护。
(3)努力保护和提升民族文化、语言和文学。
(4)有关和平与稳定的事项,以及在前述地区维护法律法规。
(5)为地区发展和能力建设项目接受国际国内援助机构的帮助。
(6)铲除毒品。
(二)停火地区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照《采掘业透明度行动倡议》与当地社区以及相关民族武装组织协商实施。
(三)政府与民族武装组织及个人必须协商实施民族武装组织控制区内的工程项目。
提交议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我们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将本协议提交议会批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针对本协议未包含的事项,我们必须在签字方之间举行另外的谈判以达成协议,新的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必须用缅语写成并翻译成英语,两种语言的文本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二者在字句和内涵解释上出现分歧或含糊不清时,以缅语版本的最初解释和意图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们必须共同确保《全国停火协议》的顺利实施,《全国停火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通过定期举行的“全国停火协议联合实施协调会议”加以解决,该“会议”的参加者包括《全国停火协议》签字方的代表。
第三十条 我们同意,通过各方相互协商,本协议的实施必须参考之前《全国停火协议》谈判过程中会议记录内的决议内容。
协商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一)我们必须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有关本协议条款的问题。
(二)任何按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提交“全国停火协议联合实施协调会议”解决。
协议生效
第三十二 条 本协议必须从签字当天起生效。如果有需要对本协议的实施进行调查评估,双方必须协商进行。
协议签署
第三十三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的全国停火协议》于2015年10月15日正式由下列代表签署: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政府、议会和军方的领导人)
民族武装组织(各民族武装组织的领导人)
见证人
1)国内见证人
2)国际见证人


【长沙翰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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