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林立之国》 第四章第五节: 论缅军方的“6项原则”对停火谈判造成的阻碍
在缅甸和平进程中有一股力量和一种视角是绝不能忽视的,那就是缅军方的力量和视角,而且,缅军人集团自始至终都是全国民族武装冲突的主导者,该集团的态度、立场、思想、行为和价值观均在很大程度上对缅甸的和平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以缅军方坚持的“和平6项原则”为切入点透视缅甸停火问题,以下是引述缅军方的6项原则:
1、是真心实意地去实现国家永久和平;2、遵守协议中的承诺;3、不得在和平协议中谋取私利;4、不给人民增加负担;5、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6、接受国家三大原则,以08宪法为基础并遵循民主方式,方可参与和平进程。
第一条充分透露缅甸当下存在的信任危机。军方把要求参与者“拿出十足诚意”列为第一原则,可见他们对民族武装组织追求和平的诚意是打着一个很大的问号的,换言之,他们根本就不相信民武组织愿意结束武装斗争路线。并把“武装斗争路线”与“和平路线”划上等号去看待。
第二条同样也是基于质疑民武诚信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也许缅军方是在将心比心吧,所以,他们总认为即便签署了协议,民武方面也未必会认真遵守。
第三条强调不允许任何组织在和平协议中谋取私利。这层意思追根究底仍然属于一种质疑,缅军方始终认为民武方面签署和平协议,只不过是在为自家谋私利,而不是为了国家或人民的福祉,同时,缅军方还经常把“不能在和平事务中谋私利”挂在嘴边。总而言之,这一条也是在质疑民武方面的和平诚意。军方反复要求正在与其交战的民武组织写“不采取武装斗争方式的承诺书”,说到底仍是猜疑心理在作祟。
第四条把防止危害人民做为一个原则,显然是为了获取民众的支持率而提出来的。
第五条和第六条才是军方6项原则之中最要害的二点,这是军方在政治上碾压民族武装组织的杀手锏。——“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看似义正辞严,然而,国家现行的法律是什么?那是缅军拥有特权的08军人宪法,谁人不知08宪法在权利上严重向军人集团倾斜?试想,在08宪法框架下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对民武有利吗?军方之所以每次会谈总都会强调“以宪法为基础”,那是因为08宪法是确保该利益集团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第六条中附加的“国家三大原则”分别为:民族要团结、国家不能分裂、联邦主权永固。这是缅军人政府时期就制定的国家原则。第一大原则不过是政治正确的口号而已,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第二大原则也正是缅军方无法容忍民地武存在的主要原因,可见,缅军方一直都在担心民族武装发展壮大之后寻求独立,进而导致国家分裂。第三大原则关于主权问题,在缅军方的语境下其强调的联邦“主权”并不是人民赋予的国家主权,而是中央统领全国的“威权”,而且是要“永固在军方手中的主权”。所以,第二和第三大原则属于缅军人集团长期维护的核心价值。
把国家三大原则用一句话来综合表述就是“为了民族大团结和国家主权永固,联邦不能分裂。”而且“不能分裂”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一些民族组织把彬龙协议当中提到的“脱离权”重新提出来讨论之后,军方(包括民盟政府)更加重视“不可分裂原则”。
把军方的6项原则归纳为一个核心思想,就是“除非诚心实意接受军方主导下的和平,否则一切免谈。”自从登盛政府与一些民武组织制定出NCA路线以来,军方在很多场合每每提及停火谈判都会重申他们的6项原则,这是军方在向外界显示其“主导和平进程”的决心,同时,也暴露了军方欲“垄断”停火谈判的企图心。面对缅军方霸道原则,处于弱势且无法凝聚成一股力量的民武组织,就这样被逼进到一个进退维谷的境地。不谈停火问题,则被定义为“无心实现和平”;假如接受军方的6大原则,则等于拥护08宪法。由此可见,缅军方的6项原则,不仅不利于和平谈判,反而起到了阻挠缅甸的停火谈判的负作用。
缅军方的6项原则至今依然被缅军视为与民武进行政治对话与谈判的底线,这个底线相当于“必须确保缅军能够在未来国家的政治中发挥领导作用。”而且,这与08宪法为军方量身定制的“军队干政合法化”条款是一脉相承的。透过分析军方“6项原则”内涵,笔者不禁要问:面对缅军方这种态度、思想和立场,但凡有点志气和实力的民族武装谁会心甘情愿接受它?相信读者朋友也已发现——缅甸的停火问题,假如军方一日不肯调整立场,战火就不可能会停止燃烧。可见,缅军方坚持6项原则,设计之初并不是要在谈判桌上听取民武组织的诉求,而是要在民武组织走上谈判桌之前将其缴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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