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司法 (一)审判机构 土司时期 土司时期,果敢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土司既是世袭行政长官,又是世袭司法官;不仅拥有地方立法权,且拥有终审权。其下辖经勐、千总、属官、百总、把总、练头及伙头等土目,相应为当地世袭头人及司法审判官,仅没有终审权。1946年,时任土司杨振材,推行政务改革,在土司公署开设司法科,负责受理、立案、审判等司法业务,对土司官负责;已知刘保龄等,曾供职司法科。基层,仍沿袭旧制,由大小土目,受理当地诉讼,以及转呈案件、拘捕押送人犯等职责。后土司时期(1960~1969),按《果敢》载:初期(1960~1963)大致“肖规曹随,无甚改动”。后期(1963~1968),地方开始陷入临战乃至战乱,已经失去司法统绪。
缅共时期 缅共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由县政法部统筹主管;具体审判业务,由法庭组负责;其机构队伍,参见治安节机构目。基层则由区、乡政府及村农会,分级受理或转呈当地诉讼或案件。
和平同盟时期 司法审判机构有所变动。其中1989~1992年,司法审判工作,由果敢县政法部统筹,具体业务则由法庭组负责。1993~1995年,司法审判工作,由果敢县公安局统筹,具体业务则由法庭组负责。1996~2000年6月,司法审判工作由特区政法部统筹,具体业务则由司法科负责。其机构沿革、人事交替,详见治安节机构目。
2000年6月,特区总部对行政司法机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原政法部建制,改设公、检、法职能机构。同年7月15日,特区法院正式成立,治所沿袭原政法部在杨龙寨和平城的旧址,由副司令白所成任院长,李国忠、钟文林为副院长。2006年4月,杨德茂增补任命为副院长。秘书赵宏光。2006年在编全员148人。主要职责是统筹特区司法审判工作。同时,还承担禁毒缉毒、刑事侦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其内设机构如下:
刑事民事审判庭。庭长郭开顺,副庭长李太云、范所柱、李四、蒋二(2004年5月离任)、李子军(2006年10月离任)。
经济审判庭。庭长刘鸿富,副庭长蒋二(2004年6月任职)、罗开武(2004年6月任职)、罗学成。
缉毒分队。首任队长李老朝,2002年3月停职。继任队长吴光伟,副队长赵老相、李福寿,全员73人。
新生康复农场。筹划于法院成立初期,但没有落实。2006年10月24日,正式在忙东坝开创,计划来年春天落成。农场占地795亩,其中房屋用地15亩,规划设计建设办公室、监舍、畜圈、库房、厂房;另有300多亩耕地,其余为山林,并实现水、电、路综合配套,计划投资125万元,可容纳人犯200多人。时任场长罗开武,副场长杨绍根、李光发、李四。同时,配置1个看守排。
除特区法院之外,特区执法处、果敢县司法科、老街市治安大队及其他片区治安队、清水河特区治安管理小组,还有果敢县辖4个区政府及其治安队,乃至乡村两级当局,均有在辖区内民事调解、一般刑事拘捕、逐级转呈案件等权力和职责。其中执法处、司法科,配置有监所;区一级有拘留室。其机构沿革、人事交替,详见治安节机构目。
(二)审判制度 土司时期 土司时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据《果敢》载:“人民诉讼也是用由下而上、层层节制的方式”,即“先向所属寨子伙头处告状,不能解决时,最后才能到土司公署申诉。如果越级上告,不但不予受理,反要受到申斥。至于告状的程序,并不麻烦,也不必写状纸,口头说明就行”。其中,到衙门上诉的程序,大致如下:原告进入衙门,先用一只碗,放上事先准备好的4枚煮熟的鸡蛋及礼钱,习称“蛋碗礼信”,送给司爷(1946年后改为司法科),录下状词,确定日期,然后发出传票。届时,由土司官到庭主审,先让原告、被告双方陈述事理,甚至“互揭对方不是处,由争吵几致动武”,土司官“并不制止,到相当时候即下判决”。结果,“双方大多愿意接受。礼钱规定由败诉赎还,有时还要罚款。一场官司就此了结”。但,“如遇刑事案件,就严肃多了”。据说:“有些果敢人,生性耿直,服软不服硬。为了一点小事,甚至女人骂架、小孩打架这类小事,也要到衙门去告上一状。明知得不偿失,但只要当着土司官的面前,把对方骂上一顿,出出怨气,即使输理也是值得。更有趣的是,两边在庭上势同水火,一经案子了结出衙,又携手同进馆子共谋一醉,好像刚才庭上的争吵没有那回事一样”。
1946年,土司杨振材推行政务改革,特别是1954年之后,土司“指派一些资深大头人或地方耆(音其)绅,轮流驻公署值月,每月3人”。所有案件,由值月头人耆绅及司法科法官,负责审理。据说“最初一两年,告状者颇不习惯,认为法官所断不够心服,也含有瞧不起的味道,他们总要得到司(土司)官的亲口所说,才心悦诚服”。结果,“弄得法官十分尴尬,但慢慢地也是实行开了”。至于重大刑事案件,“各寨头人捕得凶手后,可立即拴送公署或呈报公署派员前往押解。这类犯人,大多先监禁一久再审判,罪重者可以判死刑,执行者大多押去洼子深处枪决”。至今土司衙门所在楂子树,还保留“砍头洞”、“挂人头洼”的历史地名。如判徒刑,“在狱中要劳动改造。虽然法律森严,但在天理人情之下,只要犯人有良好表现,也能得到赦免或减刑。例如某犯刑期10年,到服刑5年后,其家属请求保释,多半会得到批准”。据说末代土司杨振材执政(1946~1959)的13个年头,公署司法科没有判处死刑的案例。
缅共时期 基本上也是推行行政司法合一、公检法一体的司法审判机制。一般民事诉讼,坚持由村农会、乡政府、区政府,直到县政法部,四级负责、逐级受理或转呈的制度。
凡刑事案件,要逐级报解,再由政法部保安组侦察取证,交法庭组审判,报主任签批。重大刑案,由政法部报县委、政府审批,乃至报东北军区终审;特别是死刑案,一律要上报东北军区核批。据当年经历人士回忆:由于当时交通闭塞,加之运作上的疏漏,或传递上的失误,有的上报案子,有时会反复多次复核重报,最多曾达8次。当年判处的案例,有政治犯,如敌特分子;有刑事犯,如抢劫、凶杀、盗窃、贪污分子等。对在职军政人员犯法者,也要绳之以法。 和平同盟时期 1989年以来,特区司法审判制度,总体讲是以特区《行政法大纲》、《行政综合法》等法律为依据,开展司法审判业务。一般刑事、民事案件,仍采取村、乡、区、县四级行政,由下而上受理或逐级转呈。凡涉及需要判处徒刑的案件,都要上报特区政法部后为法院审理判决,重大案件特别是判处死刑案件,要上报特区政府总部核准。 一般民事诉讼法定收费,村级10元、乡级20元,区级40元,县级60元,法院90元,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人,则不收诉讼费,往往还要接待诉讼人食宿,甚至发给回家路费。通常首次提起诉讼或越级诉讼,要写状纸;转呈诉讼,可以不写状纸。
经济案件,凡1000元以上标的,收诉讼费600元;办案费则参照案情简繁,分别收标的2%、5%和10%。 通常法院受理案件要进行审查,其要点是:看诉讼是否符合特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一状或同一理由已向其他司法机关投诉,是否可以采取行政会议调解,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手续是否完备。
审判程序通常为:开庭前,向被告转送诉状副本,向原告转送答辩状副本,然后,定期开庭审理。开庭时,首先要审查双方当事人资格。接着,原告陈述冤情,继之实行答辩,书记员做笔录。末了,审判长、审判员及陪审员合议,提出判决仲裁意见,报院领导审核;重大案件,还要上报特区总部讨论核准。最后送达判决、仲裁或调解书,并加以执行。
(三)案件办理 土司时代,缅共时期,乃至和平同盟初期,果敢地方司法审判文书档案,已经毁于战争动乱,其详情失却文字可考。1996年重新恢复特区政治秩序以来,特区司法案件办理情形,分述如下:
特区政法部办案 1996年至2000年6月,政法部是当时特区司法治安最高综合职能机构。据综合统报,4年半时间,先后共受理各种案件1345件,其中刑事案件占63.12%,民事案件占36.88%;审结案件总数为1330件,结案率为89.88%;先后共拘捕人犯1053人,其中被判刑295人,占28.02%;被遣送35人,占3.33%;其余723人,作拘留、罚款、取保候审等处置,占68.66%。在受理案件总数中,直接受理占82.30%,下级转呈占17.70%。
特区法院办案 2000年7月,撤消政法部建制,新组建公、检、法职能机构,法院随之成立,开始办案。据综合统报,自2000年7月至2006年12月,6年半时间,法院先后共受理各种案件765件。其中:
刑事案件占72.03%,民事案件占29.97%。审结案件总数为759件,结案率为99.22%。
先后共拘捕人犯1942人,年平均拘捕约299人。在拘捕人犯总数中,被判刑1061人,占54.63%;被遣送269人,占13.85%;其余612人,作拘留、罚款、取保候审等处置,占31.51%。
在受理案件总数中,法院直接受理占61.05%,下级转呈占38.95%。法院侦破拘捕人犯,交治安局监管大队监狱看守,通常在押人犯三四十人左右,最多时曾达300余人。
特区执法处办案 执法处自1998年成立以来,先后受理各种案件2653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832件,占31.36%;内含涉外刑事386件,占刑事案件总数46.39%。受理民事案件1821件,占受理案件总量68.64%。 审结办理情况为:办结民事案件1608件,占受理的88.30%,其余213件,为自行消案,占11.70%。办结刑事案件188件,占受理案件的48.7%,其余644件,主要是转法院,少数自行消案,或成为悬案,占受理的51.30%。执法处辟有监所,通常在押人犯约百人。
县市区司法办案 除法院、执法处之外,果敢县、市、区、乡政府,清水河特区政府,均有依法拘留、审理、仲裁、调解本辖区一般案件的职权职责,但重大案件,要立即上报或转呈。其情况分述如下:
果敢县司法科办案。据统报:1996~2005年,先后受理各种案件750件,其中刑事381件,占50.80%;民事369件,占49.20%。总结案率为68.13%,其中刑事结案率为48.82%,民事结案率为88.07%。转呈政法部后为法院22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30%,其中刑事转呈率为50.13%,民事转呈率为9.21%。尚未结案15件,占2%;其中刑事未结案率为1.31%,民事未结案率为2.71%。司法科辟有监所,通常在押人犯20~30人。
老街市治安大队办案。已知2005~2006年的办案情况如下:共受理民事、刑事案件259件。其中,本队办结96件,自办率为37.07%;转呈法院117件,转呈执法处46件,合计16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62.93%。同时,两年间,共处理交通违规268件、交通事故119件、偷盗摩托车案19件、处理占道经营3件,合计409件,其中48件转交执法处交警队,占11.74%。
清水河特区办案。每年办案约50件左右,内含刑事、民事、经济等,辟有拘留所3格,可容纳人犯30人,通常在押四五人至七八人。一般案件,由区上判决、仲裁或调解,涉及判刑及重大案件,则转呈特区法院。 果敢县辖4个区办案。已知:
△红星区2001~2006年,共受理各种案件310件。其中刑事37件,占11.94%;民事272件,占88.06%。本级办结267件,占86.13%;转呈上级43件,占13.87%;转呈案件中,民事38件,民事转呈率为13.97%;刑事5件,刑事转呈率为13.51%。
△兴旺区2004~2006年,共受理各种案件28件。其中刑事2件,占7.14%;民事26件,占92.86%。本级办结19件,占67.86%;转呈上级9件,占32.14%。转呈案件中,民事8件,转呈率为30.77%;刑事1件,转呈率为50%。
△西山区1996~2006年,共受理各种案件485件。其中刑事115件,占23.71%;民事370件,占76.29%。本级办结425件,占87.63%;转呈上级60件,占12.37%。
△东山区1996~2006年,共受理各种案件563件。其中刑事123件,占21.85%;民事440件,占78.15%。本级办结505件,占89.70%;转呈58件,占10.30%。 上述4个区,均分别辟有拘留室。
其次,老街市区各治安队、基层各乡政府,也办理当地一般刑事、民事纠纷案件,其具体情况,大致上行下效,办得下来就办,办不下来就立即上报,不再逐一细述。
(四)案例实录 罗某杀人抢劫案 罪犯罗某,男,汉族,32岁,红岩白岩田农民;同案犯本村农民鲁氏,女,汉族,35岁;2犯历有行窃诈骗前科。1999年4月5日中午,他们乘多数人外出做活、村寨空虚之机,闯进本村王家,将在家25岁王氏女子杀死,抢走人民币7268元和84.5两鸦片,然后分脏挥霍。案发后,特区政法部,经多方侦查,于同月29日将嫌疑人罗、鲁拘捕收审;同年5月10日正式依法逮捕。同月12日开庭审理,2犯供认不讳,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李某抢劫杀人案 罪犯李某,男,汉族,24岁,镇康南伞茶山脚人。此人好逸恶劳,历有抢窃犯罪前科,曾4次被镇康警方拘留审查。1999年4月流入果敢特区,伺机作案。同年10月26日,李某勾约又一罪犯林某(镇康乌木兰人),深夜翻墙越壁,进入杨龙寨周某(女)家,实施杀人抢窃,当场杀伤周某等3名熟睡女子,然后准备抢窃。此时,突闻男主人回来的摩托声,只好仓皇逃走。特区政法部闻报,当即将罪犯李某、林某围捕归案,并于同年11月29日依法判处死刑。其中林某,未待行刑,已因故死亡;周某,则被立即执行。
万某故意杀人案 罪犯万某,男,汉族,四川资中人。捕前为保山河图太平城玻璃钢公司临时工。受公司派遣,于2000年7月14日随带班贺某进入果敢特区,从事雨棚安装施工,暂住金象城。同月26日,万某向贺某索要应得工资,被贺某蛮横拒绝。万某一气之下,用菜刀将贺某杀死,然后向特区治安部门电话投案,被治安局拘捕。同年8月,被特区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刘某绑架杀人案 罪犯刘某,男,汉族,31岁,湖北天门人。2001年6月流入果敢特区,租房暂住双凤城,不务正业。同年8月18日夜,为诈骗钱财,潜入亚太金店老板卧室,绑架老板的正在沉睡的3岁男孩,并丢下一张索要5万元现金的字条,然后将3岁男孩带到郊外。小孩醒来,啼哭不止,刘某恐其罪行败露,用手将孩子掐死,然后草草掩埋。金店老板发现孩子失踪即向特区警方报案,警方立即着手布控。19日上午,刘某再次写了一张勒索5万元的字条,以2元钱车费,雇了一个三轮车司机代转金店老板。20日下午,罪犯刘某终于落网。同年9月4日,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尹某等三人劫车杀人案 罪犯尹某,男,汉族,22岁,腾冲人;程某,男,汉族,26岁,四川乐山人;黄某,男,汉族,20岁,保山潞江人。3名罪犯,相识于江西勐古赌场,开始策划流窜抢劫图财的勾当,并于2001年11月1日流入果敢。同月7日,3名罪犯决定用“抢劫车辆、销脏换钱”的方式作案。当晚他们以“包车”的名义,搭乘四川人李某及陪行同乡黄某的一辆微型小客车,前往清水河,计划在途中作案。车至清水河附近,尹某以撕纸为信号,3犯同时行凶,分别控制了驾驶员李某及陪行黄某,并将李、黄2人揪下车,拖到公路边加以戳杀,认为李黄2人已经死亡,并搜身索钱,结果,分文不名,仅在车上搜到40元现金。于是3犯驾车逃亡清水河,寻找当铺当车换取现金而未果,只好弃车,准备窜入孟定。岂料,驾驶员李某,虽身受重伤,但没有死亡,而是挣扎着爬到公路边,恰巧搭乘了一辆过路的拖拉机,并赶到清水河报警,终于得救。清水河特区警方闻报,迅速戒严,终于擒获了尹、程、黄3名罪犯。同月20日,特区法院对3名罪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袁某制毒被判刑 罪犯袁某,男,汉族,籍贯果敢兴旺区弄岗脚人,暂住老街三保。此人自1999年起,开始秘密从事毒品加工活动。2000年6月,曾被特区禁毒机关传唤和处罚,但不思悔改。次年(2001),又先后在东山区芭蕉水、127、硝塘沟等地,继续秘密从事毒品加工,仅没有被现场抓获而已,因此,再次被传唤警告。袁某对此仍置若罔闻,有恃无恐,又在老街住所,乘夜深人静之时,重操毒品加工,终被禁毒纠察发现,人脏俱获。当场缴获所加工成品毒品4000多克,以及大批制毒药品和器械。同年(2001)11月8日,被特区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时年32岁。
歹某谋杀伤害债主被判刑 歹氏,女,傣族,31岁,杏塘乡荷花塘农民。她多次向债主镇康桤木林人麻某,借钱及赊货,累计欠麻某债款6000元。眼看一时无力偿还,即心生毒歹。2003年1月13日,歹氏以其丈夫即将代为“归账”为借口,夜晚将债主麻某骗至村外,并以女色挑逗麻某,以便赖掉欠债,其阴谋终被麻某察觉而未能得手。正当麻某转身准备回村时,歹氏即用事先身藏的尖刀,刺伤麻某。麻某捂着伤口,迅速跑到乡政府报案,乡政府当即派员将歹氏拘捕归案。同年4月10日,歹氏被特区法院依法判处6年徒刑,附带承担被伤害人麻某的医疗费,并责成其分期偿还所欠麻某6000多元的债款。
周某雇员从事人体贩毒被判刑 罪犯周某,男,汉族,25岁,果敢杨龙寨人。周某于2005年4月雇员从事人体贩毒,将200克海洛因,包成94粒,让两名雇员吞服,除每人发给500元路费外,说定成交时由接头方按每克20元,支付雇员工资计4000元。雇员进入勐捧,即被中国警方查获。特区政府收到中国警方通报后,于同年5月20日采取行动,拘捕涉案罪犯,但周某则闻风畏罪潜逃,直至同年9月17日被迫投案。9月20日,特区法院公开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其判决书还写明:若周某服刑期内要求保释,须缴保释金9.6万元。
黄某盗牛被判刑 罪犯黄某,男,傈僳族,籍贯杏塘刺竹林人,娶妻安家于仰况大寨。此人嗜酒成癖,以致家庭失和。因没有钱买酒,曾偷偷拆卖过他人的铁皮瓦,偷卖过他人的手表等。2006年7月,黄犯路过杏塘平河地区时,盗窃了一条放夜的水牛,并牵到中国南伞去销脏。在中国警方协助下,人脏俱获,被引渡回果。同年8月,黄某被特区法院依法判处3年徒刑,时年36岁。
张某离婚索赔诉讼调解 原告中国山东张某,男;被告是兴旺区兴华乡螃蟹河村张氏,女。案由:被告张氏,是一个“痴呆楞女”,在当地杨某等3人的怂恿哄骗下,同意与山东张某结婚,并随夫到山东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05年春,夫妇2人回到螃蟹河娘家省亲。张氏突然表示不愿再跟张某到山东生活,多方劝说无效;山东张某不得已,只好诉讼到兴旺区政府。经区政府派员调查核实,于同年5月20日,开庭审理,调解判决如下:
一、因双方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但女方要退出结婚前所收彩礼。
二、原告张某,从娶亲到离婚这段时间的开销,包括车旅费3000元,由始作俑者杨某等3人平均负担,即每人负责赔偿1000元。
三、本案押金即诉讼费60元,由女方承担。
普某引水诉讼调解 原告普某,兴华乡螃蟹河村农民;被告普某,同村农民。原告、被告的水田,同在一个地方,历来共用一沟水灌溉,其中原告使用五分之一,被告使用五分之四。被告普某有独占引水的图谋,曾有故意捣乱、不给原告放水的前科,并已经乡政府调解处理。2005年6月,正值栽插时节,被告普某,再次作乱,将原告普某的引水沟破坏,以致无法引水做田。原告无奈,只好诉讼到兴旺区政府。经调查落实,区政府于同年8月16日开庭审理,调解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某,屡教不改,所占用水比例,由原来五分之四,调减为四分之三。
二、原告被损坏的引水沟,由被告负责修复。
三、双方立下不再惹事和谁惹事谁负责的保证书。
四、本案押金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罗某耕地被人侵占诉讼判决 原告罗某,兴华乡上芒腊农民;被告罗某,同村农民。被告罗某,侵占并耕作原告的耕地;被告无奈,只好诉讼到兴旺区政府。经调查核实,区政府于2005年10月1日开庭审理,调解判决如下:
一、所争执耕地,权属原告,被告无权争执。
二、原告补偿被告已耗犁地牛架工钱80元。
三、本案村、乡、区3级押金即诉讼费计120元,由被告赎还即承担。
四、本案纠纷始作俑者尹某,几次传唤出庭作证而未到,已属藐视政府,罚款80元,以为警戒。
金某被诬陷诉讼判决 原告金某,男,崩龙族,老高寨村长。被告董某,男,31岁,崩龙族,老高寨村民。被告董某,有偷牛等盗窃前科,对村干部曾经予以的教育惩处有宿怨。2006年4月,金泰乡下芒撒遭火灾,乡政府动员各村各户,捐款、献工、献料,帮助受灾村恢复生产生活,其中老高寨每户捐款4元,共筹集捐款320元,全数转交给了受灾的下芒撒村。但被告董某,则四处散布流言,说村中捐款所得,并没有如数捐给受灾村,有120元钱,“已被村干部贪污了”等等,以致引起村民哗嚷,议论纷纷,给村上工作带来困难。村长及副村长,都感到冤枉,故向乡政府提起诉讼。经乡上多方调查核实,证明村长、副村长都不存在贪污,纯属被告董某无中生有的诬陷。故派出乡兵,将被告董某拘捕归案,公开审理。被告在事实面前,承认了散布流言、诬陷干部的罪行,并立下不再重犯的保证。因此,乡政府对被告董某,判处罚款40元,限10天内兑现。
跳摆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西山区小街乡跳摆场崩龙族朱某,男,中年丧妻,有一子年过18岁,但未婚。不久,朱某续弦,娶了一个丧夫而又带着一个女孩的崩龙族妇女杨氏为妻。前娘后母的家庭组合,难免已存在不大和谐的情形。接着,朱某出嫁丧夫的妹妹,也带着孩子返回后家居住。这样一来,家庭人口组合层次,更加复杂,娘母之间、姑嫂之间,因脾气性格、柴米油盐等问题,时常吵嘴顶撞,导致家庭失和;朱某在其间感觉很难为人。对妻子,他是丈夫;对妹妹,他是长兄;对儿子,他是父亲;一方也不好得罪,故采取一方不包摊的中立态度。结果,其妻杨氏认为朱某偏袒其妹其子,无视她的存在,故向村上、乡上提出离婚请求;乡、村调解无果,杨氏又诉讼到西山区政府。经调查核实,西山区于2006年5月开庭调解此案。区长刘德党、副区长李树林及周乔新,亲自出面,先个别找他们三方谈话,做疏导工作,在认定他们夫妻并非感情破裂,而只是为家庭纠纷所累的情况下,为他们提出了一个分家化解纠纷的方案,即朱某与其妻杨氏做一家,朱某之妹及朱某之子做一家;各自独立生产生活。结果,三方都表示乐意接受;可谓愁眉苦脸而来,喜喜欢欢而回。此案,鉴于当事人贫困,区、乡、村均不收诉讼费,而且还接待诉讼人食宿。 (注:节选自《果敢志》,不作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