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特区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等商品售卖场所,以下统称校园商超)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升特区校园商超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校园食品和用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在校合法权益,所有经营活动需接受学校与政府部门的双重监督。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校内商超经营者须按照特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经营证件并悬挂于显眼位置,从业人员须符合工商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按卫生部制定的可售卖品类清单严格执行。原则上只售卖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及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或形式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
三、校园商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账。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商品质量合格,确保进货来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现场制售的食品须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执行。
四、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的要求。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签规定的贮藏条件要求。
五、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便利性”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防止过高收费。
六、各校要加强对学生节约意识教育,充分发挥校园商超“三全育人”功能,培养广大师生的“绿色消费”“科学消费”意识。
七、各校要完善校园商超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文教单位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商超的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确保校园商品质量安全。
八、各校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商超商品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校园商超依法依规经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考核不合格的、违反合同要求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
九、各县(市)文教科遵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内商店管理细则。
(内容转载自“第一特区华校教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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