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果敢林枫 于 2016-6-15 02:55 PM 编辑
缅甸联邦和平会谈委员会(UPDJC)协商起草 计划2016年1月12日讨论通过
序言
根据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民族武装革命组织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并于2015年12月8日在议会通过的《全国全面停火协议》规定,有缅甸联邦政府组织、议会、国防军、民族武装革命组织和合法政府代表参与的联邦和平会谈委员会通过协商起草。
本《政治会谈框架》是朝着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的方向,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基础,根据政治会谈的结果建立完全保证彬龙精神包括的民主、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并体现民主和联邦制的联邦国为目标起草的。
第一章 目的 一、政治会谈框架的目的:
1、为了不采取军事方式解决政治问题,而是通过政治方式解决并实现永久和平,召开应参加人员全体参加的政治会谈。
2、通过和平方式协商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改革事宜。
3、为了实现国内和平、民族和解、各民族和谐共处,通过协商寻找答案。
4、根据联邦和平大会决议,按照程序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删除。
5、通过政治会谈建立完全保证民族平等权、自决权并以联邦制为基础的联邦国家。
6、建立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基础的民主国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二、以本《框架》为基础,各级政治会谈的基本原则:
1、朝着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的方向,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基础,根据政治会谈的结果建立完全保证彬龙精神包括的民主、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并体现民主制和联邦制的联邦国家。
2、为了结束缅甸历史形成的长期内战,通过协商寻找解决办法。政治问题不通过军事手段解决,而是建立通过政治协商解决的文明方式,从而彻底结束武装斗争并实现联邦的永久和平。
3、关于各民族联合参加联邦军的事宜列入政治会谈中讨论。
4、联邦国家的所有公民不区分民族、宗教、文化、性别,享有平等权。
5、不得利用宗教开展政治活动,建立政治与宗教分开的国家。
6、接受和肯定聚居生活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各民族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文字、语言以及民族特征区别,所有公民要共同建立体现联邦特色的多民族、多语言国家。
7、为了实现永久和平,以各民族的需求和意愿为基础,召开应参加人员全体参加的政治会谈。
8、政治会谈各方为了实现永久牢固的和平,以真心诚意的态度协商解决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后落实工作。
9、为了保护聚居生活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提高生活水平而努力奋斗。
10、政治会谈中为了使参加的妇女代表人数达到30%而努力。
11、避免影响民族和解、相互肯定和相互信任的行为、文字和舆论。
第三章 政治会谈工作程序
三、根据《全国全面停火协议》达成的共识,将按下列程序开展政治会谈工作:
1、起草并通过《政治会谈框架》;
2、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和联邦级和平大会;
3、签订《联邦协议》;
4、提交联邦议会审议确立;
5、落实《联邦协议》各项条款。
第四章 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和联邦级和平大会
四、根据《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第二十条第3项、第4项,由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按下列程序主持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和联邦级和平大会:
(一)、民族级政治会谈
1、省/邦政府组织、民族武装组织和民间组织可根据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和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制定的基本方针,各个组织单独或联合召开民族级政治会谈。
2、联邦政府代表、议会代表、国防军代表、民族武装组织代表、合法政党代表、民族代表、民间组织代表以及应出席人士都可参加民族级政治会谈。
3、民族级政治会谈上讨论的六个内容中关于民族事务、各个地区事务、关系多数公民的事务将在省/邦级或国家级召开讨论。
4、该会议上的提案和建议通过相关工作委员会上报联邦级和平大会决议。
(二)、联邦级和平大会
以《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和本《政治会谈框架》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基础,按下列程序召开联邦级和平大会:
1、联邦级和平大会由政府代表75人、议会代表75人、国防军代表150人、民族武装组织代表150人、合法政党代表150人、民族代表50人和其他应参加人士50人,共计700人参与召开。
2、选派代表时应努力使妇女代表人数占30%。
3、联邦级和平大会第一次会议定于2016年1月( )日召开。联邦级和平大会每4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大会的决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召开日期。
4、联邦级和平大会主席团由各组织选派9名代表组成,同时每个组织选派3名代表在大会中轮流联合负责工作。
5、联邦级和平大会要对相关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和建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如果需要,可将建议再返回相关工作委员会重新讨论。
6、对于联邦级和平大会上无法做出决定的事项,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单独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座谈给予解决或者为解决问题进行指示。
7、联邦级和平大会参会代表纪律、会议制度和工作方针由联邦和平会谈联合委员会(UPDJC)起草后提交联邦级和平大会确立。
8、有权参加联邦级和平大会的各组织出席代表达到60%,即大会成立。
9、如参会各组织申请需要替换参会代表,由联邦和平大会联合委员会(UPDJC)审核决定。
10、参加联邦级和平大会的民族代表50人和其他应参加人士50人由政府、民族武装组织和合法政党按相等比例进行推选。如果相关组织申请替换这些代表,由联邦和平大会联合委员会(UPDJC)对新派代表进行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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