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东子/译)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各民族武装组织之间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直接根据缅文版翻译) 序言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各民族武装组织之间,再次公认、巩固及进一步批准之前同意签订的协议后,通过所有需要参加的人都能参加的政治对话,在公平与威望的基础上引导长期稳定的和平。 我们签署全国停战协议,是为了得到长期稳定的和平,在负责的、开诚布公的基础上,下决心共同成功实现协议内容。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同意根据此协议的基本原则执行。 1. 朝着不分裂国家、不分裂民族团结、巩固主权的方向,在自由、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与彬龙精神一致缅甸联邦共和国。在充分保证民主、民族平等与自决权的民主和联邦制的基础上,建立与政治对话结果一致缅甸联邦共和国。 2. 为结束缅甸历史长久的武装冲突而进行商讨,政治问题不允许用军事方法来解决,要用政治方法来解决,并建立新的政治文化。为了结束武装冲突首先要实现全国停火。 3. 各民族共同参与联邦军的相关事项,要在政治对话中进行讨论。 4. 对居住在联邦的所有公民不能有种族、语言、文化、性别的歧视,让他们享有同等的权利。 5. 建立一个不让政治事务干预宗教信仰、不把政治问题和宗教问题混为一谈的国家。 6. 承认居住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各民族在历史背景、传统文化、文学著作、语言、民族特征方面存在的差异,一起实现一个各民族、各语种共存的联邦。 7. 希望得到长期稳定的和平,基于各民族的立场和要求,为所有需要参加者进行政治对话。 8. 为了得到长期稳定的和平,和平商讨双方产生的分歧要诚心的商讨解决。 9. 要维护好此协议内双方的承诺,使用开诚布公的、负责的方法实现和平纲领。 10. 双方不要只是抓住此协议带来的各种发展机会,还要有效地实现停火协议中的事项。 11. 为了居住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的所有人民的生命、家庭、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努力。
第二章 目标 二、联邦政府和民族武装组织同意以下这份协议的目标: 1. 签署此协议的人员之间接受停火之后,为了获得公平合理、长期稳定的和平,在双方已同意的政治对话原则范围的基础上,开始制定所有需要参加者间的政治对话框架。 2. 为了实现停火协议、观察遵守规章制度、调查违反纪律及解决冲突,成立一个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 3. 再次批准联邦政府和各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和条约。 4. 理解各民族武装组织革命的政治愿望,以坚固的联邦精神为目标,让需要参加的所有民族武装组织共同参与,签署全国停战协议。
第三章 停火有关事项 三、同意自签署此协议起14天内或双方一致规定的日期内,由国防军和各民族武装组织的负责人会面制定确切的时间表,协商停火的有关事项。 四、协议双方要遵循有关停火规定和已同意的军方相关职责,并接受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的逐级审查。 五、国防军和各民族武装组织同意遵循以下军方相关事项: 1. 停战区双方要停止争夺领地、侦查、扩张势力、武装斗争、布雷、暴力攻击、破坏物资或进攻。 2. 双方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挑衅或侮辱。 3. 除了在安置过程中需要的协助治理、急救、交换军队以外,不能在停战地区内补充新力量,除了双方认可的营地外不能再组建新的营地及补充武器弹药,无论是为了国家防卫还是为了防卫外国侵略,如果需要修改军事相关事宜,双方要共同进行协商。 4. 不能在宗教建筑、学校、医院、诊所、寺庙、传统风俗地区、居民区建立军事营地。 5. 实现和平发展的同时,要扫除双方部队布下的地雷,扫雷的工作程序要与国家政府逐级商讨并共同执行。 6. 不能在国内外各组织之间进行敌对的宣传,发表不正确的或有损威望的言论,宣传诋毁名誉的内容。 7. 停战区因自然灾害出现的紧急状况,双方要携手救助,协商执行药物的紧急输送。 8. 停战区双方要共同协商进行法治工作,对违法者要依法制裁。 9. 协商执行停战区的军管相关事务。 10. 自签署全国停火协议起24小时内,要逐级向下传达,5日内要解释清楚各项条款。 11. 不能用武力来解决双方部下发生的冲突。 六、各民族武装部队招募新人的问题,要与全国停战协议和安全重组纲领一致。 *为避免对峙和遭遇战 安置民族武装部队 七、国防军与各民族武装组织的部队,同意以下有关避免对峙和遭遇战而重新安置自己武装部队的要点: 1. 双方发生对峙和遭遇战的地方,为避免对峙交战要立刻进行设备联系、地面联系或其他联系。 2. 武装组织规定安置地时,为避免对峙和遭遇战,双方要商讨执行。 3. 双方商讨、安置武装部队困难的地区,双方的指挥官要经常联系并商讨解决。 4. 国防军与各民族武装组织只能在规定地区内安置部队。 5. 双方直接对峙地区,为避免遭遇战,协商确定军营数量。 6. 为了有关营地和地区相互之间联系路线的安全,双方要以此协议为基础商讨执行。 *部队成员自由活动权 八、国防军与各民族武装组织的部队,同意以下有关部队自由活动的要点: 1. 为了安全,在限制的地区外,不携带武器的前提下有权自由出入任何地区。 2. 若需要携带武器出入一方控制地内,双方要协商同意后出入。 *对居民的保护 九、国防军和民族武装力量组织同意遵守对居民进行以下相关的保护: 1. 为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教育和地方的发展,对需要帮助的方面要共同协商执行。 2. 禁止有损人民群众个人的尊严的行径、使用武力、非法拘留、绑架、折磨、非法囚禁、杀害和毁灭。 3. 禁止强迫当地民众离开或迁移住址。 4. 禁止非法获取人民群众的金钱、财物、食物、劳动力。 5. 禁止无故或蓄谋对百姓实行逮捕、判刑,要依法执行 。 6. 禁止非法没收和移交当地民众的土地。 7. 禁止毁坏公共物品、盗窃、抢劫或未经许可拿走物品。 8. 禁止扰乱合法的受教育权、毁坏学校建筑、打扰教育工作者和学生。 9. 禁止破坏个人的健康权、扣押对人民健康有益的物品及合法运输的药品。 10. 禁止破坏及拦截人民群众的囤积粮、运输出售的货物、粮食作物和贸易。 11. 禁止无故毁坏学校、医院、诊所和宗教建筑和在其地区安置军事营地。 12. 禁止直接或间接的扰乱、损坏荣誉或毁坏人民群众维护的宗教、文学和风俗习惯。 13. 禁止对女性非礼,使用武力进行性侵犯、强奸、性奴役。 14. 禁止对儿童杀害、截肢、抓捕、性侵犯。禁止征用童兵。 15. 禁止奴役、无故使唤百姓。 16. 对停战地区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发展负责。 17. 允许人民群众在停战区自由出入。 *人道主义援助 十、联邦政府和民族武装组织同意以下与人道主义援助相关的内容: 1. 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给予国内流离失所者 2. 和受冲突影响的人们人道主义援助时,要得到国家政府的允许。经允许,在执行时,政府相关部门、民族武装组织和相关地方组织之间要相互协商。 3. 国内流离失所者无论是有意愿重新回到原来生活的地方还是想在适宜的地方建造新的村庄,都要让他们的安全得到保障。 4. 共同协商执行对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重新回到国内的难民的审查及重新安置工作。
第四章 巩固停火 *有关停火的条例和军队的职责 十一、作为签署此协议者,要在签署后一个月内制定完成与协议规定一致的双方要遵循的军事职责和有关停火的规定。 *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 十二、实现全国停火协议协商会议按以下条件组成为遵循此协议而协商的全国停火联合观察委员。 1. 同意为使各方遵循此协议而进行协商的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由联邦和平工作委员会成员、各民族武装组织代表和德高望重的人士组成及负责。 2. 要组成的委员会有:全国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省邦级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地方级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和调查分析队等各级组织。 3. 双方协商安排,参与目前和平纲领的外国政府代表和国际组织代表,以各级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观察员、建议者、技术援助者的身份参与。 十三、以下是各级委员会的责任、职权与相关工作基本原则: 1. 实现全国停火协议协商会议制定有关实现停战的具体惯例、规格、纲领和组织。 2. 负责执行关于停战实现和观察的工作,如果有需要,还要向实现全国停火协议协商会议呈报。 3. 为因人为或自然灾害导致的国内流离失所者与受冲突影响的人们,进行商讨并予以同情和支持。 4. 观察双方已达成的重新安置军队计划的实现。 5. 观察全国范围停战情况、此协议的有关军队方面的事务、有关军队的职责和有关停战方面条例的维护及遵守。在解决已发生的争议时不能有偏袒,要开诚布公,要有益于和平纲领。 十四、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在制定决议时要尽最大能力获得所有成员的意见。 十五、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为了执行解决争议事件而需要情报时(除了保卫国家、安全工作以外),要依照此协议规定的规则执行。 *开办联络局 十六、为了让已签署协议的民族武装组织能够顺利进行工作,在需要的地方或联邦和平协议规定的地方开办联络局。 十七、为了联络局的联络官员能尽快联系解决问题要共同协商有关工作。 十八、对在联络局任职的人员及各民族武装组织给与需要的保护。
第五章 政治对话的相关保证 十九、签署此协议的人员为了能终止武装斗争及以政治手段和平解决政治问题,同意签署此协议后实现协议内的基本原则、条款和承诺。 *绘制政治路线图 二十、联邦政府及各民族武装组织同意以下有关政治路线: 1. 签署全国停火协议; 2. 政府代表及各民族武装组织得到制定“政治对话的框架”的相同意见; 3. 以该框架为基础,举办国民政治对话、有关安全重组事项、商讨纲领及双方同意的提前执行事项; 4. 举办联邦和平大会; 5. 签署联邦协议; 6. 向联邦议会提议并得到批准; 7. 实现联邦协议中的条例及有关安全重组事项纲领。 *政治对话 二十一、联邦政府及各民族武装组织同意以下有关政治对话的条例: 1. 签署此协议的人员为了能开始举行政治对话及携手带领实现协议条例,签署此协议后立即执行以下条例: (a)举办有关实现全国停火协议商讨会; (b)该会议中成立停火联合观察委员会、联邦和平讨论联合委员会及其他所需委员会。(联邦和平讨论联合委员会有责任制定有关政治对话框架) 2. 参与签署的者要在签署协议后60天内共同制定与政治谈话纲领、商讨内容、商讨形式有关的详细的商讨框架; 3. 签署此协议的人员要在签署协议后90日内开始举办政治对话; 4. 为避免联邦、民族分裂及巩固主权将遇到的问题,要把该协议基本原则中的已通过条款及其他将讨论的详细要求,放入政治讨论框架中进行讨论; 5. 制定协议时,参与政治会谈纲领的各组织,要保证引导长稳的和平,同意参与的各组织之间积极的协商寻找答案。 二十二、举行全体参加的政治对话 1. 在各阶级的政治对话中,要有政府组织、议会和国防军代表、各民族武装组织代表、合法的政党代表、各民族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代表全体参加。 2. 要在政治谈话框架内商讨规定参加各级讨论会的各民族代表、地方人民组织、经济协会、学者代表及其他应参与的代表。 3. 在协商政治对话框架的过程中,要商讨参加政治会谈代表的比例。 4. 在联邦代表大会上作出的决定的基础上,同意按照惯例修改、补充和取消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 二十三、同意在政治会谈中女性代表能按照合适的比例参加。
第六章 将要执行的纲领 二十四、有关建立信仰的要点 1. 政府同意参与签署该停火协议及和平纲领的人或组织,除违反法律外都不会以予制裁; 2. 同意取消对签署此协议的所有民族武装组织非法团体的宣传。不能对与签署停火协议有关的人员或组织,以政党注册法、非法协会法以予制裁; 3. 在此协议签署之际,国家同意依法释放曾以非法协会实施细则法予以指控的与民族武装组织有联系的人员,及被关押的相关人员。 二十五、期间将执行的计划 1. 签署协议的各民族武装组织尽力负责自己停战区的发展和安全事项。在举行和平商讨会期间双方要对该地区商讨执行以下事项: (a)提高人民的健康、教育、社会及经济水平; (b)保护自然环境; (c)保护各民族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d)相关地区的和平稳定和法治; (e)为地区发展和提高工作水平,获取国内外捐助组织的帮助; (f)消灭毒品。 2. 在停战区执行对当地人民有益的规划时要按照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ITI)的传统做法,与当地人民和相关的民族武装组织协商。 3. 同意在有关地区内,相关的民族武装组织与政府商讨执行各部队需要单独执行的事情。 *为得到国会批准而提议 二十六、为得到批准向国会提出此协议。
第七章 综述 二十七、此协议里没有总括的事项,作为民族武装组织,要与政府单独商讨,在没有违反此协议的基本原则情况下同意执行。 二十八、这份协议用缅文写之后要用英语翻译出来。缅文和英文具有同等的合法效益。但是根据言词,出现争议时,以缅文为准。 二十九、为了成功实现全国停火协议,同意参与签署的联邦政府和各民族武装组织携手负责。为了能解决在实现协议时双方遇到的问题,同意照常举办“实现全国停火协议协商会议”。 三十、在全国停战协议商讨过程中,双方达成共识的会议记录的决议里,有要引用的决议。这些决议属于此协议要实现的内容,双方要商讨执行。 三十一、协商解决 1. 如果协议中需要遵循的责任和条款有分歧时,相关组织要使用和平商讨的方法解决。 2. 根据上一条如果不能解决就要呈报给实现全国停火协议协商会,协商解决。 *协议生效 三十二、此协议从双方签署当天开始生效。如果有需要对此协议的执行进行调查,双方要协商进行。 *签署协定 三十三、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各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签订的全国停战协议,双方于2015年()月()日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