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果敢资讯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亚细亚的孤儿愿金三角地区的民众生活安康幸福      彭少林2.9战争距现在已经三年多了,希望果敢同盟军早日实现理想!      亚细亚的孤儿願金三角無戰事      如来过段时间就是春节了,我在此提前祝福果敢人民新年快乐,愿缅北早日结束战争,祝愿缅北人民早日过上和谐、平静、安居乐业的生活。      铁甲宝宝新的一年祝同盟军万事如意,远离弱智和骗子!      齐天大圣祝果敢资讯网全体员工新年快乐      齐天大圣祝果敢同盟军全体官兵新年快乐!      果敢精英将士们,天冷了,注意保暖。祝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早日光复果敢,恢复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施政权利,还果敢百姓一个太平、安逸的生活。      果敢精英祝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全体同志身体健康,天冷了,你们要照顾好自己。祝你们在2018年拿得更好的战绩,愿早日光复果敢,还果敢百姓一个太平、安逸的生活。      野人胜利永远属于正义的一方      林枫祝愿:果敢资讯网的全体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感谢你们提供这个资源丰富的平台。      华敢怒寒流来临,注意保暖。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言语愿同盟军早日胜利,带领果敢百姓走入新的时代      缅北风马牛祝贺《果敢咨询网》现在影响力越来越大了,因此也成为了缅匪汉奸水军的眼中钉肉中刺,要时刻提高警惕。      AK7N33祝愿缅北地区早日结束战争 安居乐业      果敢那点事儿祝各民族大团结万岁,加强法治,依法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小枫的使命你们还好吗?我尊敬的同盟军战士们,入冬了记得照顾好自己哦!      缅北山鹰希望同盟军日益强大,尽早将缅寇逐出果敢,实现汉人汉果。也希望缅伪水军谣棍能被依法惩治,还我网络清静。      奋战守孤城果敢加油!同盟军加油!      奋战守孤城果敢加油!同盟军加油!      中文注册坚持就是胜利!      任剑挥果敢加油!同盟军加油!      如来在中秋节来临之际,我谨以一个普通中国人的身份,向缅北果敢地区的普通百姓送去真心祝福;祝愿缅北地区早日结束战争,祝福缅北百姓早日当家做主,祝福你们身体健康,安居乐业、      野马还我果敢河山。      长风破浪还我果敢河山。      剑指外戚相信中军,各路英雄,正在行动中.好好配合就是.我圆了我的从军梦,我算是个军人了.给你们敬礼了      野子成功大易,而获实丰于斯所期,浅人喜焉,而深识者方以为吊。      齐天大圣祝缅北的各民族武装早日取得胜利      果敢资讯网心若在,梦就成!      果梦心若在,梦就在!相信我们果敢会有梦想实现的那一天!      能文能武战士们加油      彭少林湖南人民永远支持果敢同盟军!!!      凤凰山上无凤凰内地新学期开始了,不知果敢学制可与内地同步?希望果敢的学生们能在没有枪炮声的环境中多多读书,读各种各样的书。长身体,长知识,长见识。      华敢怒考完了,改放松下了 ,下学期加油。      务农我们会走过去的,一切的困难都会过去,我喜欢一个国外人写的词:假如生活欺骗了你。      愿与风尘附感谢大家关注果敢,对果敢难民提供帮助!      夫子果敢民族是勤劳勇敢的民族,在伟大的民族民主革命过程中将铸就不一样的历史新闻篇章。      夫子果敢民族是勤劳勇敢的民族,在伟大的民族民主革命过程必将铸就不一样的历史新篇章。      凌靖相信民族革命会取得最终胜利,相信同盟军在建辉煌!      务农你们是汉族人民族也是华人、果敢人们的英雄,你们是果敢这个地区最伟大的革命主义部队。      务农我知道果敢民族一定不会被缅军集团所控制,还有那么几个在奋斗中,说明果敢民族总有一天会从世界跳出来。相信收复果敢不是一个梦,它将会成为果敢民族的信仰。      务农你们的努力不会白白浪费的,相信人在做天在看,缅甸大缅主义的实行实在是不复合他们的信仰。      果敢资讯网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对祝福台的使用,祝福台更新重装过后,又上线了!     
查看: 7312|回复: 3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缅甸夫妻上班首月工资达八千 非法组织亲友来温打工“发财”

[复制链接]

309

主题

2919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25Rank: 25Rank: 25Rank: 25Rank: 25

积分
1006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2 14:27: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王巡山 于 2017-1-2 14:56 编辑

来源: 温州晚报




  为谋取生计,缅甸籍男子阿某铤而走险非法组织多名亲友来温州打工。12月30日,瓯海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阿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前年5月初,阿某在缅甸老家向妻子与弟弟提议到中国打工赚钱,两人表示同意。经过一番谋划,前年5月5日,阿某先带着妻子、弟弟来到中缅边境某镇办好“边民证”进入我国云南省瑞丽市。几年前,阿某曾经来过中国,且对中缅边境至温州交通比较熟悉,于是,三人不顾“边民证”的时限、活动范围的规定,在阿某的带领下,途经昆明辗转至温州市,到达温州后,三人在瓯海区安顿下来,并在该区某眼镜加工厂找到了工作。

  阿某和妻子上班第一个月就拿到了8200元的工资。稳定的工作和不错的收入让阿某想到让亲友过来一起“发财”。去年8月初,阿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在缅甸的妹妹、弟弟、外甥,鼓动三人来中国务工,在阿某的描述下,三人心动不已,当即同意了阿某的提议。在阿某的安排下,三人通过同样的方式来到中国境内,并辗转来到温州务工。

  据阿某交代,他在2010年的时候来过中国,2012年被遣送回国。因为家里实在太穷,所以才想到带家里人来中国赚点钱。由于之前在瓯海娄桥一带干过活,对这一带比较熟悉,所以才会直奔温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阿某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同时,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应严格遵守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凡雇佣外国人务工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不得私自雇佣外国人就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show

打赏列表共打赏了0次

cry
还木有人打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7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

积分
27152

活跃会员灌水标兵热心网友

QQ
推荐
发表于 2017-1-2 16:03:16 | 只看该作者
他妈的!一群法盲在搞执法!我们看看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条罪的认定标准:
  (三)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如果不是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有组织、有计划地煽动、拉拢、串连、动员、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而是在共同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出于江湖义气或亲友私情,为个别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有关帮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情节严重者,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在欺压良民,那么这样的法律实际上还不如黑道上的江湖规矩!
一别经年去日多,狼烟肆虐旧山河。吾胸但有英雄剑,潋潋寒光镇鬼魔。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567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

积分
27152

活跃会员灌水标兵热心网友

QQ
34#
发表于 2017-1-15 16:31:25 | 只看该作者
汉人同胞 发表于 2017-1-3 11:47
也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只是“边民证”使用上不够规范

正是如此。但执法机关这样对同胞下杀手,真的是没良心。
一别经年去日多,狼烟肆虐旧山河。吾胸但有英雄剑,潋潋寒光镇鬼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1

帖子

168

积分

正式会员

Rank: 2Rank: 2

积分
168
33#
发表于 2017-1-4 10:23:52 | 只看该作者
在马来西亚的柔佛州,北干那那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923

帖子

4016

积分

铁牌会员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积分
4016
32#
发表于 2017-1-4 09:37:32 | 只看该作者

在那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923

帖子

4016

积分

铁牌会员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积分
4016
31#
发表于 2017-1-4 09:35:42 | 只看该作者
果敢小熊 发表于 2017-1-3 14:01
可能是两个人加起来一起算的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1

帖子

168

积分

正式会员

Rank: 2Rank: 2

积分
168
30#
发表于 2017-1-4 08:21:43 | 只看该作者
大王巡山 发表于 2017-1-3 09:19
现在这社会怕是没集中营了吧

还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5

主题

641

帖子

4254

积分

铁牌会员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积分
4254
29#
发表于 2017-1-4 07:53:02 | 只看该作者
潮人走天下 发表于 2017-1-3 21:42
对于法律来讲,这种性质就算是华人也要判!如果法律纯属摆设 将会有更多的外来人员 随意拉拢他国人员过来 ...

是自然属性上的血统上也就是广义上的中国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464

帖子

1471

积分

禁止发言

积分
1471
28#
发表于 2017-1-3 21:42:4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5

主题

641

帖子

4254

积分

铁牌会员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积分
4254
27#
发表于 2017-1-3 14:47:06 | 只看该作者
潮人走天下 发表于 2017-1-3 13:34
不要混淆视听。边民证过期了,还拉拢他国人员过来。这行为就可以定义了。现在不是同情老棉人的时刻!

应该是汉人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9

主题

1077

帖子

4960

积分

铜牌会员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4960
26#
发表于 2017-1-3 14:01:47 | 只看该作者
牛头角 发表于 2017-1-2 17:35
现在深圳一名高中学历以上三年经验的熟练工人,而公司包食住的,薪酬大约四千至六千左右加勤工奬!而黑工相 ...

可能是两个人加起来一起算的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9

主题

1077

帖子

4960

积分

铜牌会员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4960
25#
发表于 2017-1-3 13:57:48 | 只看该作者
潮人走天下 发表于 2017-1-2 19:33
眼镜加工厂 技术活 工资当然高咯。如果是打杂的 拉货的 也就2000左右。

不过可惜了、被抓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9

主题

1077

帖子

4960

积分

铜牌会员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4960
24#
发表于 2017-1-3 13:55:42 | 只看该作者
相伴 发表于 2017-1-2 21:15
8000还算是高工资

对老缅来说以经很高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464

帖子

1471

积分

禁止发言

积分
1471
23#
发表于 2017-1-3 13:34:3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5

主题

641

帖子

4254

积分

铁牌会员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积分
4254
22#
发表于 2017-1-3 11:47:14 | 只看该作者
在野孤鸿 发表于 2017-1-2 16:03
他妈的!一群法盲在搞执法!我们看看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条罪的认定标准:
  (三)本罪与偷越 ...

也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只是“边民证”使用上不够规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5

主题

641

帖子

4254

积分

铁牌会员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积分
4254
21#
发表于 2017-1-3 11:20:19 | 只看该作者
在野孤鸿 发表于 2017-1-2 16:03
他妈的!一群法盲在搞执法!我们看看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条罪的认定标准:
  (三)本罪与偷越 ...

的确不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果敢资讯网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GMT+8, 2024-11-15 15:09 , Processed in 0.317113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