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夫子 于 2015-8-28 12:46 PM 编辑
作者:东子 (一) 热热闹闹又起伏波折的《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终于差不多要在9月上旬左右要正式签署,不管参加此协议会谈的各个民地武对自己辖区的人民和下属军队如何解释这个协议的好处和可能的坏处,也不管这份协议中充满了如何多的法律术语和看似包罗很多方面的一揽子方案,但都隐瞒了一个这个协议的实质,那就是这份协议真正的目的就是要各个民地武放弃自己的武装,放弃自己的所理解的“自治”,放弃自己的地方政府,放弃自己民族地区的资源的保护权和开发权,同意组建在----缅政府和军方认可的----通过参加议会的方式----为自己民族争取权益的----民族政党。换言之,放下武器之后的民地武,如果缅方不高兴,你的民族政党就组建不了,或者组建了,也是非法的,也就是说,这条议会斗争之路成功与否,在于缅族的高兴和赏赐。总而言之,就是投降书。
不要指望缅政府和军方能遵守该协议的全部,最多只会选择有利于他们的条款来遵守,而且《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的缘起和推进,就是缅甸政府和军方不遵守和要撕毁以前与各民地武签订的邦级和平协议、联邦级和平协议、降低冲突烈度协议等各个级别停火和和平协议的产物。比如,威胁佤邦和第四特区,如果不参加这个《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的签署,就不能保证今后的和平云云,对之前与佤邦、第四特区签订过的联邦级和平协议可以完全不算数。所以,只要缅甸政府和军方不高兴,或者换个首脑,这个《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同样可以如同以前那些各级协议一样宣布作废和撕毁,另外搞一个地球停火协议出来。
同样,参加该协议谈判的许多民地武,与佤邦、第四特区一样,是签订过邦级、联邦级、降低冲突烈度停火协议(该协议是克钦独立军与缅政府签署)的,如果那些签订过的协议还继续有效,那么这个《全国全面停火协议》有必要现在就仓促签署么?如果不签署,而此前的协议又有效的话,就应该不会再次爆发战争和军事冲突,但很显然,缅军一直在用枪炮撕毁之前的协议,而且烈度还越来越高,最典型就是正在发生的克钦邦的战事、德昂民族地区、克伦民族地区的战事。既然如此,谁又能保证签署这个《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后的民地武地区就会马上停止战争,停止军事冲突?
该协议中将停止战争和冲突寄希望于“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参与”,但并没有详细规定冲突达到何种程度这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可以干涉缅甸的这种内政和干涉的程度比如是否出兵干涉等等,同时对于哪些是停火地区,哪些是争议地区,哪些是被攻击地区等等,只有笼统的法律字眼,这就会给缅政府缅军一个可以任意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解释,就如类似彬龙协议中那样。
比如,民地武所称的停火地区,缅军就可以解释为这个是争议地区或者说是政府军的辖区,是你民地武攻占了该地区,你民地武要退出,不退出,我就要武力攻占,这种武力攻占,因为条款中没有完全明确目前的战争地区和冲突地区的具体经纬度、归属权和管辖权,就算是外国参与调解和干涉,但因为前提的模糊,如何操作?
同理,目前还没有军事冲突和战争的民族地区,在该协议签署后,如果缅军武力进入,但因为不是协议中的具体规定的战争和冲突地区,一旦爆发,是不是不受该协议的约束?这种看似清晰准确但实则模糊的词句在整个协议中比比皆是。
同时,按照这个《全国全面停火协议》中的一些提法,比如对合法组织的提法是“参加签署此协议的全体民族武装组织同意继续履行此协议,将从宣布为非法组织中除名”。这种表述,首先就把自己的组织是否非法,交给了缅甸政府或者缅甸军方来确认,置自己是缅甸政府和缅军的从属地位,而不是平等的签署方。这种表述,实质上就是,一旦协议签署完成,缅甸政府和缅军依然可以以某个民地武是非法组织来进行武力剿灭,或者逮捕其领导人,而这种武力方式,并没有包含在停火协议中。而且缅军三军总司令也对该协议明确亮明了底线,那就是,签署协议后,民地武必须放下武器,解甲归田,连改编的字句都不提了。换言之,协议签署后,签字的民地武如果还不放下武器,解散自己的军队,那就是非法,那就要抓捕,那就要武力进攻,结果就是参加签署该协议的民地武,为缅军送上了一个更加合法武力剿灭自己的法律基础。
虽然协议中有“参加此同意协议的全体民族武装组织在签字日的三个星期内政府要宣布从非法组织中除名。在一年内将他们的军队作为保卫地方人民群众的武装。”的表述,民地武看似为自己的军队找到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但是,协议中又规定“《全国全面停火协议》需要提交缅甸议会批准”,而缅甸议会执行的是2008宪法,2008宪法中又明确规定只允许存在国家军队和国家警察武装,很显然,如果议会要批准,前提就必须先修改宪法中的有关条款,如果不批准,那么协议中的这个条款就是一个无法落实的镜中花水中月。同时,如果议会在没有修改宪法的情况下批准了该协议的通过,则缅军又可以根据2008宪法中对军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条款来宣布捍卫2008宪法,换言之,就是不执行议会批准的这个条款。这种类似的看似表述完备实质上无法执行的条款,在该协议中同样比比皆是。
此外,有关“缅甸全国性的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缅甸政府要同各民族革命武装组织真正协商后进行”的条款和表述,看似坚持了自己的民族权益,但是,同样也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一厢情愿的愿景,因为签署协议后,就意味着你如果再拥有军队,你就是非法组织,缅甸政府和军队是不会与非法组织进行什么真正的协商的。民地武通过该协议,把“非法组织”的定义权交给缅甸政府和缅军,缅政府和军队反过来必将这个“非法组织”的帽子给民地武随意按上,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这个条款和表述,实质就是为缅甸政府和缅军为“实施法律”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武力干涉民族地区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