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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军某营的营长很可能被国内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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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21:16: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技术援果 于 2016-10-19 20:12 编辑

同盟军某营的营长很可能被国内判处无期徒刑




今天突然看了这个报告很意外!

同时还暗含,很可能近期对同盟军后勤人员进行抓捕,并且判处无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所以大家注意是和同盟军后勤接头,并且偷渡到营部!
而且这个按照国内的法律,因该是满足了上述要求。
所以 按照国内法律,如果是该营的后勤人员组织多次偷渡,那么肯定符合了上面的法律要求。

所以很可能近期对该同志所在的营的营长还有其他领导,还有后勤人员进行抓捕,并且判处其无期徒刑!因为该营长已经符合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有关条目,并且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


其实按照国内的这个法律,完全可以判同盟军某营营长无期徒刑的,并且这个犯罪证据是事实存在的

感觉这个报告是国内依法治国的开始,并且很可能用这个法律对这次参与组织偷渡的同盟军方的营长进行审判,甚至引渡,按照上述法律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上面是最坏的结局,最近几天发现,还不光是腾讯转发了,新浪和搜狐也转发了,过几天人民网也转发了。
目前看10月15日发布的,如果按照这个速度,全国人民估计很快都知道这个事情了。

我认为这个事情有如下结局:
1:既然审判了,那么偷渡的被处罚了,组织偷渡的没有被处罚,所以很可能是警告组织偷渡的,并且也很可能告诉你,我可以审判并且判处你无期徒刑,你不想活命就继续。
2:同时警告中国公民,不要试图偷渡去缅北当志愿者,否则一回来一审判至少8个月,你自己考虑后果。
3:对已经去的,这个报告其实有劝大家回来的意思。
4:目前的条件下如果果敢想光复,光靠自己的兵员很可能不够,但是靠志愿者不可能了,不但志愿者自身难保,而且同盟军的领导组织偷渡也自身难保,所以失去了兵员,失去了人数优势,武器装备又没有优势。外加上财政保证又不够,所以光复的希望又降低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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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21:33: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技术援果 于 2016-10-14 21:35 编辑

依照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有效地制止偷渡外逃,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一百七十七条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公民都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纪,自觉遵守边境管理规定。一切人员出入境或进入边防地区都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指定的路线和开放口岸出入。
第三条 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进行偷渡外逃,都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四条 对被堵截的偷渡外逃人员,要送指定地点进行收容审查,分别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少数情况复杂的可酌予延长。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一)为首组织、策划偷渡外逃的;
(二)制造谣言或利用封建迷信煽动偷渡外逃,后果严重的;
(三)从事带引、运送他人偷渡外逃活动或者伪造边防证件的;
(四)扒乘车船外逃,损害国家财产或破坏交通设施,危害交通安全的;
(五)抢劫、盗窃车船等交通工具进行偷渡外逃的;
(六)行凶殴打边防执勤人员与堵截偷渡外逃的群众的;
(七)对反偷渡外逃积极分子及其家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为外逃人员制造、倒卖船只或提供其它交通工具的;
(九)组织、策划冲击收容站,拦截、劫持被收容的外逃人员的;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支持、包庇人偷渡外逃的;
(十一)携带机密文件、枪支偷渡外逃的;
(十二)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偷渡外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劳动教养、强制劳动或行政拘留等处理:
(一)偷渡外逃屡教不改的;
(二)涂改证件进行偷渡外逃的;
(三)不听劝阻,强行扒乘车船外逃的;
(四)冲击边防,强行越境外逃的;
(五)抗拒收容、遣送,无理取闹,扰乱收容场所秩序的;
(六)窝藏偷渡外逃人员,情节严重的;
(七)犯第五条所列各款之一,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带引、运送、窝藏偷渡外逃人员,制造、倒卖偷渡工具,伪造、倒卖边防证件所得赃款、赃物应依法没收,还可酌情处以罚金。
结伙偷渡外逃筹集的经费,以及外逃人员的偷渡工具凶器和携带的违禁品,应予没收。
凡盗窃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偷渡外逃,或者因偷渡外逃而毁损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物,要赔偿损失。
第八条 给予强制劳动、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反偷渡外逃人人有责。对积极同偷渡外逃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应给予表扬和保护;立功者要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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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21:38:04 | 只看该作者
神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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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23:31:1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呵
霜露所均,不育异类,姬汉旧邦,无取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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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1:06:2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汉族兄弟保家为民,何罪之有?应另立免罪条例,可惜我已是古来稀,时光倒流20年,我也会当自愿军。参加同盟军,抗击外族侵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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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1:43:30 | 只看该作者
森林木 发表于 2016-10-15 01:06
支持汉族兄弟保家为民,何罪之有?应另立免罪条例,可惜我已是古来稀,时光倒流20年,我也会当自愿军。参加 ...

我想说的是;
首先要出国去偷渡肯定是犯法的,要出去最少要办个护照出去吧,有脑子的人都懂的。
其次,现在不是古代了,收起那套什么汉族的就要保家卫民,要支持也是国家去支持,随便出动几十架歼20,就可以打得落花流水,而不是个人英雄主义。
再者,有钱人是不会去偷渡去打仗的,为钱?为义?还是为国呢?出师无名。
没有钱没文化,穷的不行的人可能脑子发热会去过过瘾,或者体验一下这种刺激,或许还是想出去万一能挣。
呢?但如果是理智的人为了钱,可以去欧洲当雇佣兵打中东恐怖分子,那种福利好挣钱多!
最后,对于果敢的人民,汉族的华人同胞,我还是从内心希望能不受任何压迫,过上富裕稳定的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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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1:54:17 | 只看该作者
闲的蛋疼 发表于 2016-10-15 01:43
我想说的是;
首先要出国去偷渡肯定是犯法的,要出去最少要办个护照出去吧,有脑子的人都懂的。
其次, ...

我不是为钱,我到今天为止,仍格守诺言,每月在微薄的退休金中挤出100元,支持果敢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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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9:03:04 | 只看该作者
森林木 发表于 2016-10-15 01:06
支持汉族兄弟保家为民,何罪之有?应另立免罪条例,可惜我已是古来稀,时光倒流20年,我也会当自愿军。参加 ...

不要只看表面文章,背后肯定有犯罪行为,偷渡边境是不会判刑的,就不是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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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09:13:02 | 只看该作者
马马虎虎 发表于 2016-10-15 09:03
不要只看表面文章,背后肯定有犯罪行为,偷渡边境是不会判刑的,就不是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

目前的关键就是这个检察院认定的偷渡有明显的问题,其实什么叫偷渡,果敢过去又不需要签证。这个问题我认为很可能导致国内法院把彭大顺起诉了,说他违法组织偷渡到果敢,最后也把彭大顺判个无期徒刑什么的。要不就是把下面的几个营长给审判了。而且光抓偷渡的不管组织偷渡的本身就是问题,组织偷渡的才是罪大恶极的!所以解决的办法就是,以后志愿者过去不过办理缅甸身份证,这样有双重身份就不算偷渡。或者必须建立果敢县政府自己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外省的全部办理护照,云南省内的开具合法的证明。这个事情同盟军本身就是有严重的错误,结果害人家坐牢8个月。而且走之前,怎么不开具合法的出入境证明。至于大陆承认不承认果敢县政府是后话,但是你不开合法的证明知道人家被抓8个月,你因该赔偿人家。如果不赔偿,那么这样继续下去,那么很可能各个旅长,营长,管后期的都成为偷渡集团的首犯了,而且面临无期徒刑没收财产的指控。而且既然认可了志愿者行为属于偷渡,那么就认可同盟军高层相关人员属于偷渡集团首犯,他们因该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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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09:15:37 | 只看该作者
森林木 发表于 2016-10-15 01:54
我不是为钱,我到今天为止,仍格守诺言,每月在微薄的退休金中挤出100元,支持果敢同盟军。

支援果敢难民,同盟军国内不违法,但是偷渡就违法。小苏之所以被抓起来,组织偷渡是主要的问题。而且这个按照他组织的华人联合军的数量,已经超过了50人了,所以按照这个法律可以定无期徒刑的。而且这个事情,既然国内公开认可志愿者参加同盟军违法,那么就认可了同盟军组织偷渡的相关人员也违法。而且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更严重,抓到虽然不死刑,也无期徒刑了,因为按照处罚标准,50人,多次肯定是达到了。所以就看下面怎么办了,所以很可能对同盟军相关人员进行抓捕,甚至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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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9:35:02 | 只看该作者
造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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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9:41:31 | 只看该作者
技术援果 发表于 2016-10-15 09:13
目前的关键就是这个检察院认定的偷渡有明显的问题,其实什么叫偷渡,果敢过去又不需要签证。这个问题我认 ...

这个倒是一个好主意,同盟军既然有果敢县政府,那就成立一个出入境机构顺理成章,至于这边有没有对接那另当别论,因为中国的政府官员没有勇气也没有自信和反对派接触(近年来有所改善),大不了就单方面实施。由于护照没法使用,所以需要开具盖有公章的出入境凭证(国人都迷信胡萝卜章),指明出境时没有中方对应机构,所以开此证明(口岸那么多,刚好有中方没人驻守的很正常)。合法搞定!至少合缅甸果敢县政府的法(当地法)。另外同盟军应起草并公布果敢地区出入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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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9:46:39 | 只看该作者
闲的蛋疼 发表于 2016-10-15 01:43
我想说的是;
首先要出国去偷渡肯定是犯法的,要出去最少要办个护照出去吧,有脑子的人都懂的。
其次, ...

希望?你还不是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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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9:48:38 | 只看该作者
组织偷渡才会判刑。刘某组织了吗?明显欺负人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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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09:55:29 | 只看该作者
兴汉大儒 发表于 2016-10-15 09:48
组织偷渡才会判刑。刘某组织了吗?明显欺负人好不好。

刘某没组织,但是同盟军方面,肯定是相关部队的领导,还有后勤部门组织了,那么谁组织刘某出国的,谁就因该被认定成偷渡集团的首犯,而且估计这个领导肯定组织了不下50次,所以属于那种最严重的类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因该是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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