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子 从《政治会谈框架协议》的整个文本的架构来看,参与谈判起草的克钦、克伦等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面,还是很在意未来的国体问题、军队问题和政治问题,社会、经济、安全等方面只是一句话,没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和期望达到的目标。但某些条款,哪怕就是这样简单到一句话,也埋下了极度不利于少数民族方面的含义。此外,还有许多方面根本就没有谈到。
对于未来的国体,很在意追求联邦制、自决权,对于未来军队问题,提出了“联邦军”这个词,政治方面,提出了修改宪法和分配国家三大权利“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在序言部分的第一段,就强调了这份《政治会谈框架协议》是基于《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的基础上制订,同时在最后第九章第十八条也规定,“对《政治会谈框架协议》的修改、补充,不得与《全国全面停火协议》条款相违背。”这在法律上就明确表示:
1、如果未签字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要参加《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下的政治和谈,就必须承认和签署《全国全面停火协议》。
2、即使不签署《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只要正式参加基于该协议而举行的联邦和平大会(21世纪彬龙会议),并参与代表名额的分配,就是事实上默认之前的《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并受之约束,终止了其它和平路线图比如《三级和平协议路线图》的选择。
3、未参加《全国全面停火协议》和《政治会谈框架协议》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如果要在协议上增加反映自己在政治、军事、经济、社会、安全等各方面诉求,是完全不可以的,只要框架协议中没有相关的条款,就不能进行添加。也就是说,只要参加《政治会谈框架协议》下的政治谈判,就只能按照框架协议上有的内容来谈,没有的,直接已被剥夺!
我们一定要弄清框架协议中的几个关键词的含义以及解释权。相关条款上提到的“彬龙精神”这个词,真正的含义是什么?条款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提到如果词意出现争执,由谁来进行标准解释,1946年的彬龙协议,对每个条款不管是签订的当时,还是后面建国后的十多年,正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细化,明确界定,才导致1962年军事政变后,被缅方单方面解释而废弃。现在,又出现没对彬龙精神的含义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则今后必会出现:缅方还是按照自己的解释来界定,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解释和界定,各吹各的调,埋下了今后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再次冲突的种子,谁的拳头硬,谁的解释就成为正宗。成为类似中国大陆与台湾的“一中各表”演变到如今成为可能的战争导火索的缅甸版。
相关条款上提到的“自决权”这个词,具体指的是什么自决权?是指可以分离独立的自决权还是只是一个联邦国家里的民族建邦自决权?同时,是单方面自决还是与缅族方同时投票自决?不要一看到协议上写进了自决权,就想当然地认为少数民族一方有权利自己投票决定是否独立。最起码,这个“自决权”要弄个比较完整的表述“少数民族自决权”,将含义曲解的范围先尽可能地缩小。
而“联邦制”这个词,同样也没有明确地的定义和界定,也没有给出今后出现争议时的解释权如何做出。
事实上,在联邦和平大会还没召开,缅方和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方对上述的关键名词的解释就已经出现重大分歧,昂山素季就已经明确表示,未来的缅甸联邦就是没有各邦从国家中独立出去选项的联邦制,而UNFC方面对外表示,未来的缅甸联邦是合众联邦制,UNFC本意是指含有独立选项的联邦制,但殊不知,参照美国联邦制的“合众”叫法,还是存在重大缺陷,美国的合众联邦制也是各州没有独立选项的联邦制。
关于“统一”、“主权”的描述,序言第二段写的是“朝着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方向”,这种描述,看似有利于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一方,但根据后面的条款中代表比例的分析,这个朝着,就是必须实现,这样“国家统一”、“国家主权”实质就是缅军一直以来要追求的“军主中央集权制”,没有了“联邦内的民族主权”选项,当然也谈不上什么民族自决权了,笔者认为,这里如果描述为“领土完整”更有利于少数民族一方。
以上仅仅是对《政治会谈框架协议》的序言部分的分析,就发现埋下了这么多陷阱和炸弹。
整个文本,用词频率最多的可能是“协商”这个词,看上去很和谐,但随后的各项表决条款,让这个“协商”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在第二章第二条中第2小条:“为了结束缅甸历史形成的长期内战,通过协商寻找解决办法。政治问题不通过军事手段解决,而是建立通过政治协商解决的文明方式,从而彻底结束武装斗争并实现联邦的永久和平。”笔者认为,长期的内战,主要是政治问题引发,笔者也赞同通过政治谈判来解决,但是,出现在协议上,这种界定并不恰当。如果是经济问题、宗教问题等其它非政治问题引发,是不是就有可以通过军事方式解决的选项?今后如果强势的一方想撕毁协议,故意将政治问题转化为经济、宗教等其它方面的冲突而进行动武,那该如何办?
在第二章第二条第3小条:“关于各民族联合参加联邦军的事宜列入政治会谈中讨论。”但在第五章专门的《政治会谈讨论的内容》第五条第一大条“政治”部分中,并没有列入这个要讨论的事宜,根据军队具有国防性质的含义,笔者在“安全”部分找到了内容:“1、关于国防事宜。2、关于安全方面统一的事宜。”结合起来看,也就是今后不再有国防军,也不再有各个少数民族武装。这个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太骨感,这个联邦军的定义如何界定?各民族参与的比例?指挥权?是单独编还是混编?是征兵制还是募兵制?等等,实在太模糊,如果现在国防军就以军队里有大量少数民族军官士兵,宣称国防军就是联邦军,或者干脆直接改名,那怎么办?这个模糊条款更严重的后果就是:缅军以协议中联邦军的名义直接对少数民族强行进行征兵,让各个少数民族连个谴责的机会都没有了,让各个少数民族的青壮年的前途更加得不到保障!
《政治会谈框架协议》整个文本最大的缺陷是:
1、没有强有力的第三方比如第三国或者联合国参与监督和落实的机制,按照协议上的规定,第三方只是个观察员和见证员,没有监督的权利和职责。
2、对军队的问题已经拱手相让。
3、有独立选项的自决权根本就不可能形成议案提交和能通过。
4、前期参与谈判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一方与缅方一道,霸道性地剥夺了其它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的各项诉求。
5、代表比例的规定完全让只要参加联邦和平大会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没有了其它政治和谈路线选择。现在参与签字了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一些发言人对外总是宣称没有签署《全国全面停火协议》的组织,就没有投票权,就这种比例的构成,投票权又有何用?纯粹是彻底贯彻缅军政治的橡皮图章,这些发言人还以自己当了橡皮图章而沾沾自喜,并鄙视没有当橡皮图章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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