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缅甸1947年宪法,共有两大政治特点。
其一、该宪法效仿了当时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虚位总统制”,由国会两院联合投票选出一位无实权的总统作为国家首脑,任期5年。翌年,由当时缅甸制宪会议议长,掸族永贵土司苏瑞泰,担任首任缅甸总统。从而,达到掩盖大缅族主义的政治效果。
其二、虽然,分离权是与缅族愿景下的联邦国家原则相违背的,但是,由于缅族和其它英殖民族,与缅甸总督执行委员会签署的《彬龙协议》作为基础,吴羌通又不得不在宪法草案中规定了分离权。为了减少分离权对联邦的损害,宪法草案又加入了10年的期限。从这个意义来讲,早在三个月前召开的第一次制宪会议,已经明确了制宪原则。也即是昂山坚持将苏式联邦的一些元素,加入到宪法中。从这个意义来讲,昂山也是为了“上屋撤梯”的无奈之举。
由此观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法为镜 ,可以断曲直。”缅甸内战为何60余年不断?自不待言。
注:以上史料,考究于吴觉温《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西尔维斯顿《昂山的政治遗产》
章雅韬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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