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瑞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肖某等四人开设赌场罪一案公开宣判,瑞丽市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李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判处陈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200多万元人民币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经查,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利用瑞丽与缅甸接壤的地域优势,借助缅甸地方势力,出资在中缅边境缅甸一方的木姐市德康酒店内开设赌场。其股份比例为:黄某某占有27%的股份,肖某某占有22%的股份,陈某某有13%的股份,李某某占有13%的股份。赌场以吸引中国赌客为开设目的,内部设有现场部、网络部、外联部和财务部,总共有30余张赌桌,提供“百家乐”、“斗牛”两种赌博方式,可使用现金或者筹码下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和陈某某各分红50万元人民币,李某某分红30万元人民币。
检察官说法: (一)我国对该类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四名被告正是在中缅边境线上缅方一侧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人主要客源,故追究四名被告的刑事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二)目前中国和缅甸没有签订过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中国的司法机关到缅甸的领土内搜集证据或者通过缅甸公安机关搜集到有利的证据面临较大的困难,有利证据的不足使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打击的难度增大。为有效打击边境上的犯罪活动,中国和缅甸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双边协查工作机制等的建立已经刻不容缓。(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
(注: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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