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华敢怒 于 2017-8-19 19:13 编辑
第一章 国家基本原则
国家 第一条 缅甸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第二条 国家的名称是“缅甸联邦共和国”。 第三条 我国是多民族聚居的国家。 第四条 国家主权来自于国民,覆盖全国疆域。 第五条 国家领土、领水和领空的范围以本宪法生效之日的状况为准。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国家将: (一)维护联邦不分裂; (二)保持民族团结不破裂; (三)保持主权稳固; (四)发展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度; (五)在我国进一步弘扬以公平、自由、平等为内涵的社会思想; (六)始终坚持军队能参与和担负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 第七条 国家实行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度。 第八条 国家按照联邦制组建。 第九条 (一)国家按现有行政区划分为七个省②和七个邦,省和邦级别相同。 ①新宪法公投原定2008年5月10日举行,后由于5月3日爆发严重的风灾,重灾区的新宪法公投推迟到5月24日。最终新宪法以92.4%的支持率获得通过,并于5月28日由缅甸最高权力机构—缅甸联邦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丹瑞大将签署生效。 ②新宪法条款中省的缅文名称已发生变化,可直译为“大区”或“大省”;从所附英文来看,译为“行政区”比较合适。纵观整个宪法全文,新的行政区划名称的实质内容仍和过去一样,因此继续沿用原来的名称。——译者注七个邦沿用现有名称。 (三)任何省、邦的名称如果需要改变,必须在征求该省、邦民意的基础上,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所辖省、邦、联邦直辖区、民族自治地方等所有的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从国家分裂出去。 第十一条 (一)作为国家权力三大组成部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尽可能地分开行使,并相互制衡。 (二)将上述三部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联邦、省、邦、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二条 (一)国家的立法权分别授予联邦议会、省议会和邦议会,授予民族自治地方本宪法规定的立法权。 (二)联邦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一个以镇区和人口数量为基础选举产生,一个由各省和邦选举出数量相同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七个省各设一个省议会,七个邦各设一个邦议会。 第十四条国防军总司令依据本宪法规定数量提名的军人作为议员参加联邦议会、省和邦议会。 第十五条人口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少数民族有权派代表参与所在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 第十六条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 第十七条 (一)国家的行政权分别授予联邦、各省和邦,依据本宪法的规定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力。 (二)联邦、省和邦、联邦直辖区、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县应有国防军总司令提名的军人参与国防、安全和边境管理等行政工作。 (三)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派代表参与所在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少数民族有权派代表参与该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处理本民族事务。 第十八条 (一)国家司法权由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省法院、邦法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行使。 (二)联邦境内只设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国家级别最高的法院。 (三)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颁布最终裁决令。 (四)每个省各设一个省法院,每个邦各设一个邦法院。 第十九条司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如下: (一)根据法律独立审案。 (二)在人民面前公开审案(除法律限制的情况外)。 (三)在案件中依法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 第二十条国内唯一的力量强大、能力卓越、现代化的爱国军队。 (二)缅甸国防军享有独立处理所有与军队有关事务的权力。 (三)国防军总司令是国家一切武装力量的统帅。 (四)军队有权动员全国人民参与国家的安全与国防事务。 (五)保持联邦不分裂、民族团结不破裂和主权稳固是国防军的主要任务。 (六)军队的主要职责是捍卫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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