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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华敢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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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08宪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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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9:48:2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省、邦审计长的弹劾参照第二百六十三条弹劾省、邦行政长官或部长
的规定处理。
省、邦审计长的辞职、停职及补缺
第二百七十三条有关省、邦审计长的辞职、停职、补缺及其公务员身份处置参照第二百
六十二条第十四款和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省、邦行政长官和部长的辞职、停职及补缺的规定处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须立法规定省、邦审计长的职责和权限。
自治州和自治县政府
第二百七十五条自治州或自治县的行政领导机关称为自治州政府或自治县政府。
自治州和自治县政府的组成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一)自治州和自治县为级别相同的自治行政区划。
(二)在自治州和自治县分别设置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该政府行使宪法附表三分派的立
法权。
(三)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不得少于10人。
(四)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由下列人士组成:
1、自治州或自治县所辖镇区选出的省、邦议会代表。
2、国防军总司令依法提名的负责安全和边境事务的军队代表。2项所列人员补选的代表。
(五)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经过协商从所辖各镇区选出的议会代表中推荐一名合适的
人员担任自治州或自治县主席,人选名单通过相关省、邦行政长官上报总统。
(六)总统须按上报的名单任命自治州或自治县主席。
(七)自治州或自治县主席在职务上是省、邦部长。因此宪法中关于省、邦部长的除任命
办法外的规定适用于自治州或自治县主席。
(八)自治州或自治县主席及政府成员:
1、除自治地方的主要民族外,如有人口超过10000人(含)的有关机构确定的少数民族,
须从该民族选拔任命一名政府成员,被推选者须具备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省、邦议会代表的
资格。
2、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尚不满10人的,须从在本自治州或自治县居住的具备省、邦
议会代表资格的居民中按本人意愿选拔补足。
(九)国防军总司令任命的军人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数依需要可达总数的四分之一。
(十)国防军总司令依法提名的军人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须具备省、邦议会代表的资
格。
(十一)
1、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主席须宣布本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名单。
2、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主席对相关省、邦行政长官并通过省、邦行政长官对总统负责。
3、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对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主席负责。
4、须对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的任期、处罚、辞职、停职及补缺等事项进行立法规定。
(十二)须立法规定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成员的职责权限。
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的行政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的行政权包括:
(一)附表三所列的自治州或自治县有立法权的事项。
(二)联邦议会立法规定授权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相关省、邦议会立法规定授权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处理的事项。
第二百七十八条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有责任协助联邦政府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宁和法
治。
第二百七十九条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
(一)在不违反联邦政府政策的前提下与相关省、邦政府协商制定促进本地区全面发展的
工作计划。
(二)依宪法规定与相关省、邦政府协商制定年度财政预算并须获得其批准。
(三)有权依照现行的财政法规使用相关省、邦财政收支法案规定其有使用权的资金。
(四)如相关省、邦议会在财政年度结束前还未批准财政预算案,致使未从相关省、邦获
得资金使用授权,可在省、邦议会最后一次通过的财政预算规定的一般经费范围内使用资金。
第二百八十条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可依法对下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条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须向联邦政府和相关省、邦政府报告本区各种情
况。
第二百八十二条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必须执行联邦政府和相关省、邦政府赋予的任务。
自治州、自治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百八十三条负责自治州或自治县各项日常事务的部门是自治州、自治县政府办公
室,其负责人称为自治州、自治县政府秘书长。
联邦直辖区——内比都的行政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一)作为联邦直辖区的内比都,其地域范围包括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划定的县和镇区。
(二)总统可对内比都所辖县和镇区区划进行调整。
内比都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一)内比都委员会主席和成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三十五周岁。
2、除年龄限制外具备第一百二十条为人民院代表规定的条件。
3、不得有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之规定无权当选为人民院代表的情况。
4、符合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总统:
1、应成立内比都委员会。
2、选拔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内比都委员会主席和成员。
3、任命由国防军总司令推荐的若干名军人担任内比都委员会成员以协调联邦直辖区的安
全事务。
4、依法根据需要对内比都委员会成员人数做出规定。
(三)内比都委员会主席对总统负责,内比都委员会成员对主席负责,并通过主席对总统
负责。
(四)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系议会代表的,自任职之日起自动丧失议会代表资格。
(五)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系公务员的,自任职之日起退出公务员行列。
(六)担任内比都委员会委员的军人在任职期间不须退出现役。
(七)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系政党成员的,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所在政党的事务。主席和成员的任期、辞职、停职及补缺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一)
1、内比都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任期通常情况下与总统任期相同。
2、内比都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任职期未满如因故自愿请求辞职的可向总统递交辞呈后辞职。
3、总统:
(1)有权要求不恪尽职守的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成员辞职,如不从则须将其停职。
(2)涉及担任内比都委员会委员的军人辞职须与国防军总司令协商决定。
4、因辞职、停职、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现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成员职位空缺时,总统应依
据宪法之规定任命新的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续任者任期与总统的剩余任期相同。
(二)应对内比都委员会的组成、主席及成员的职责权限等进行立法规定。
内比都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百八十七条负责内比都委员会各项日常事务的部门是内比都委员会办公厅,其负责
人称为内比都委员会秘书长。
县和镇区的行政管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国家公务人员负责管理县和镇区行政事务。
城区和村组行政管理
第二百八十九条应依法委任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士负责城区和村组的管理。
公务员
第二百九十条公务员的任免、晋升、退休、处罚应依法处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作为公务员的军人因其工作特殊性,须依据军队相关法律实施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作为公务员的警察因其工作特殊性,须制定专门法律实施管理。
华人,果敢,怒江;敢怒也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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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9:53: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华敢怒 于 2017-8-19 21:56 编辑

第六章  司法    法院的组成   第二百九十三条  国家司法机构的组成如下:

  46
(一)联邦最高法院、省法院、邦高等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镇区法院及依法成立的其他法院。  (二)军事法院。 (三)宪法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的设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  国家设一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但不干涉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司法权。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一)只有联邦最高法院对下列事项拥有司法权: 1、与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相关的事务。  2、联邦政府与省、邦政府之间发生的除涉宪问题之外的其他争议。 3、省、邦、联邦直辖区相互之间发生的除涉宪问题之外的其他争议。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务。  (二)联邦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上诉法院。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得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四)在不违背宪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省、邦法院判决作出裁决的上诉裁判权;此外,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其他法院的判决作出裁决的上诉裁判权。   (五)联邦最高法院依法有权修正判决结果。  第二百九十六条  联邦最高法院: (一)享有发布下列国家法令的权力: 1、国家最高法令。 2、授权令。 3、禁止令。 4、质询令。 5、传票。   (二)在宣布出现国内紧急状态的地区须停止受理颁布法令的申请。


47 司法预算  
第二百九十七条  联邦最高法院应将司法预算上报联邦政府以列入依宪法规定编制的联邦年度财政预算法案。    司法工作的报告  
第二百九十八条  联邦首席大法官可适时在联邦议会会议、人民院会议或民族院会议上就关系国家或人民的重大司法事务作工作汇报。     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一)联邦最高法院负责人称为联邦首席大法官。  (二)包括联邦首席大法官在内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数至少七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 (三)  1、联邦首席大法官由总统应提名并由联邦议会批准。  2、在不能举证说明被提名者不符合第三百零一条所规定条件的,联邦议会无权否决联邦首席大法官的人选。  3、总统有权向联邦议会提交新的人选以取代被联邦议会否决的联邦首席大法官人选。 4、总统应任命由联邦议会批准的人士出任联邦首席大法官。  (四)  1、总统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确定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并报联邦议会批准。  2、在不能举证说明被提名者不符合第三百零一条所规定条件的,联邦议会无权否决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  3、总统有权向联邦议会提交新的人选以取代被联邦议会否决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 4、总统应任命由联邦议会批准的人士出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第三百条  (一)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不得参与政党政治。  (二)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系公务员的,自任职之日起退出公务员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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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21:19: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了解缅甸政治最好的方式,不过作为宪法太繁杂了,且做个句号,以后看仔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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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1:56:36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司法)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  
第三百零一条  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五十周岁至七十周岁。
(二)除年龄限制外具备第一百二十条为人民院代表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有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之规定无权当选为人民院代表的情况。
(四)  1、至少担任省、邦法院法官满五年。  2、或者在省、邦级以上的司法机构任职满十年。 3、或者从事律师职业满二十年。  4、或者被总统认为是著名的有声望的法律专家。 (五)忠于国家和人民。 (六)无党派人士。 (七)非议会代表。    弹劾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第三百零二条  (一)联邦首席大法官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弹劾:  1、背叛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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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1:58: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华敢怒 于 2017-8-19 22:00 编辑

2、违反宪法。 3、道德败坏。  4、丧失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资格。 5、不履行法律赋予之职责。  (二)总统如提出弹劾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须向联邦议会议长提交弹劾案。  2、联邦议会议长应成立调查组对弹劾进行调查。  3、调查组由等额的人民院和民族院代表组成,并从调查组中推选一位合适人选任组长。4、应视调查工作量大小确定完成调查的时限。  5、总统有权对本人提起的弹劾亲自或委托代表向调查组陈述,也可提供有关证据。 6、弹劾案调查过程中被弹劾者有权亲自或委托代表进行辩护。 7、联邦议会议长接到弹劾案调查报告后应提交联邦议会。  8、如果联邦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认为弹劾属实并做出被弹劾的联邦首席大法官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不适宜继续履行其职务的决定,联邦议会议长应将此决定向总统报告。  9、总统接到报告后应停止被弹劾者的职务。  10、如果联邦议会认定弹劾案不属实,联邦议会议长也应将此决定向总统报告。
(三)由人民院或民族院代表提出的弹劾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照第七十一条针对总统或副总统的弹劾案办理。  2、如负责调查的议院作出对联邦首席大法官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弹劾属实且其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并报告总统,总统应停止被弹劾者的职务。  3、如负责调查的议院认定弹劾案不属实,有关议院应将情况报告总统。    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   第三百零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联邦首席大法官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可任职至七十周岁: (一)主动辞职。  (二)依宪法规定被弹劾停职。  (三)经法律认可的医疗机构检查发现有永久性身心健康疾病,丧失工作能力。 (四)死亡。   
第三百零四条  应立法规定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职责和权限。    省法院、邦法院   省法院、邦高等法院的组成  
第三百零五条  省、邦分别设立省法院或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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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01:47 | 只看该作者
省法院、邦法院的司法权  
第三百零六条  省、邦法院依法对下列事项拥有司法管辖权: (一)案件初审。 (二)审理上诉案。 (三)审理修正案。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百零七条  (一)内比都各法院司法工作归曼德勒省高等法院管辖。   (二)省、邦辖区内如果有地区被划入联邦直辖区,该地区法院司法工作归省、邦高等法院管辖。     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的任命  
第三百零八条 (一)  1、省、邦高等法院负责人称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  2、省、邦高等法院设包括大法官在内的三至七名法官。 (二)  1、总统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提出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人选、省、邦行政长官与联邦
首席大法官协商提出省、邦高等法院法官人选,人选名单应提交相关省、邦议会。   2、在不能举证说明被提名者不符合条件时,相关省、邦议会无权否决总统、联邦首席大法官和省、邦行政长官提名的省、邦高等法院法官人选。  (三)可按规定提名新的人选以取代依第二项规定被否决的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人选。  (四)经相关省、邦议会批准的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人选由总统正式任命。 第三百零九条  (一)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不得参与政党政治。   (二)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系公务员的,自任职之日起退出公务员行列。    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的资格   第三百一十条  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四十五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二)除年龄限制外具备第一百二十条为人民院代表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有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之规定无权当选为人民院代表的情况。 (四)  1、在省、邦级以上的司法机构任职满五年,或者在县级以上司法机构任职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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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02:32 | 只看该作者
2、或者从事律师职业满十五年。  3、或者被总统认为是著名的有声望的法律专家。 (五)忠于国家和人民。 (六)无党派人士。 (七)非议会代表。   弹劾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一)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或法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弹劾: 1、背叛国家利益。
2、违反宪法。 3、道德败坏。  4、丧失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的资格。 5、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总统对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提出弹劾,或省、邦行政长官对省、邦高等法院法官提出弹劾时应向相关省、邦议会主席提交弹劾案。  (三)省、邦议会代表对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提出弹劾时需至少四分之一以上的省、邦议会代表联署方可提出弹劾。   (四)省、邦议会主席应针对弹劾案成立调查组,并视情确定调查完成时限。 (五)  1、由总统或省、邦行政长官提出的弹劾案,由相关省、邦议会代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从调查组中推选一位合适人选任负责人。  2、总统或省、邦行政长官有权亲自或委托代表向调查组陈述,此外也可提供相关证据。  (六)弹劾案调查过程中应给予被弹劾者本人或委托代表进行辩护的权利。   (七)相关省、邦议会主席接到弹劾案调查报告后应将调查报告提交省、邦议会。  (八)如果省、邦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认为弹劾属实,并认定被弹劾的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或法官已不适宜继续履行其职务,如果是针对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的,由省、邦议会主席向总统呈报,如果是针对省、邦高等法院法官的,由省、邦议会主席向省、邦行政长官呈报,省、邦行政长官收到决议后向总统呈报。   (九)总统接到报告后应停止被弹劾者的职务。   (十)如果省、邦议会认定弹劾案不属实,省、邦议会主席应向总统或省、邦行政长官报告。
    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的任期   第三百一十二条
  除下列情况外,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可工作至六十五周岁: (一)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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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03:29 | 只看该作者
(二)依宪法规定被弹劾停职。  (三)经法律认可的医疗机构检查发现有永久性身心健康疾病,丧失工作能力。 (四)死亡。  第三百一十三条  应立法规定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的职责权限。   省、邦高等法院的下属法院  
第三百一十四条  省、邦高等法院下设各级法院:    (一)省、邦辖区内无自治地方的: 1、县法院。  2、镇区法院。   ( 二 ) 省、邦辖区内有自治地方的:  1、在自治州设  (1)自治州法院。
(2)镇区法院。  2、在自治县设: (1)自治县法院。  (2)镇区法院。  3、其他地区  (1)县法院。  (2)镇区法院。  (三)联邦直辖区设: 1、县法院。 2、镇区法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    县法院和镇区法院的司法权   第三百一十五条  县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县法院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初审,上诉案和修正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务具有司法管辖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
镇区法院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初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务具有司法管辖权。
  第三百一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
在依宪法或其他法律组成的法院里依法任命的法官负责处理各类司法事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对省、邦高等法院下属各级法院法官的任命及其职责、权限的规定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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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04:00 | 只看该作者
(二)对联邦最高法院、省、邦高等法院或各级法院包括官员和普通职员的职员团体的成立及其职责、权限的规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军事法院
第三百一十九条  依据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成立的军事法院负责对军人的审判。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的组成
第三百二十条  宪法法院由包括院长在内的九名成员组成。   
第三百二十一条  总统、人民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各推荐三人共计九人组成宪法法院,并从九人中推选一人担任宪法法院院长;须提交联邦议会审议通过。     宪法法院的职责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宪法法院的职责是: (一)解释宪法。  (二)审核联邦议会、省、邦议会、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 (三)审核联邦、省、邦和自治地方的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  (四)对联邦、省、邦和自治地方相互之间在宪法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省、邦和自治地方在实施联邦法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六)对总统通报的关于联邦直辖区的事务进行裁决。(七)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宪法法院裁决的效力   
第三百二十三条  法院审理案件时,如出现对适用法律是否与宪法抵触或相一致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宪法法院尚未对此有任何裁决时,当事法院应停止审理,将本院意见按规定方式向宪法法院上报,等待宪法法院裁决。宪法法院针对争议的裁决适用于所有同类争议案件。  第三百二十四条  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请求宪法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和裁决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人士有权直接请求宪法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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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06:19 | 只看该作者
(一)总统。  (二)联邦议会议长。 (三)人民院主席。 (四)民族院主席。 (五)联邦首席大法官。  (六)联邦选举委员会主席。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下列人士和组织可按规定程序请求宪法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裁决: (一)省、邦行政长官。 (二)省、邦议会主席。 (三)自治地方领导人。  (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人民院代表或民族院代表联名。   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的任命  
第三百二十七条  经联邦议会批准总统可任命宪法法院院长及成员。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不能举证说明被提名者不符合宪法法院成员条件的情况下,联邦议会无权否决总统提交的人选。   
第三百二十九条  总统有权向联邦议会提名新的人选以取代被联邦议会否决的宪法法院成员人选。   
第三百三十条
  宪法法院成员:  (一)系议会代表的,自任职之日起自动丧失议会代表资格。 (二)系公务员的,自任职之日起退出公务员行列。 (三)系某政党成员的,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政党事务。   
第三百三十一条  宪法法院成员任期未满如因故自愿请求辞职的可向总统递交辞呈后辞职。   
第三百三十二条  出现宪法法院成员职位空缺时,总统可依据宪法任命新的宪法法院成员。     宪法法院成员的资格   
第三百三十三条  总统、人民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中各挑选三人共计九人成为宪法法院成员:  (一)年满五十周岁。  (二)除年龄限制外具备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人民院代表的资格。  (三)不能有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之规定无权当选为人民院代表的情况。 (四)  1、至少担任省、邦高等法院法官满五年。  2、或者在省、邦级以上的司法机构任职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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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07:41 | 只看该作者
3、或者从事律师职业满二十年。  4、或者被总统认为是著名的有声望的法律专家。 (五)无党派人士。 (六)非议会代表。  (七)在政治、行政、经济和安全方面有远见卓识。 (八)忠于国家和人民。   弹劾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一)宪法法院院长和成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弹劾: 1、背叛国家利益。 2、违反宪法。 3
、道德败坏。  4、丧失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宪法法院成员的资格。 5、未圆满完成法律赋予之职责。 (二)对宪法法院成员的弹劾程序及处理办法参照第三百零二条关于对联邦首席大法官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弹劾案的程序办理。    宪法法院的任期   第三百三十五条  宪法法院的任期与联邦议会的任期同样为五年。但任期届满后应继续履职直至总统依据宪法组成新的宪法法院。  第三百三十六条  须立法规定宪法法院的组成、成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章  军队
  第三百三十七条  缅甸国防军是最重要的国防武装力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国范围内的武装力量统一归国防军指挥。  
第三百三十九条  国防军在抵御国内外安全威胁时处于领导地位。
第三百四十条  在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授权下,国防军有权计划并实施针对国防安全的全民动员,并领导实施人民战争战略。  
第三百四十一条  境内发生危害国家和公民的灾难时国防军应予以帮助。  
第三百四十二条  总统根据据国防安全委员的提议任命国防军总司令。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涉及军方的司法审判过程中: (一)依法对军人按团体或个人进行审判。 (二)国防军总司令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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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10:03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百四十四条  应立法规定对伤残军人和军烈属实行抚恤。
   
第八章  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四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一条的人员即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 (一)父母双方均系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 (二)本宪法生效时已依法获得公民身份的。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民身份、入籍和公民身份的撤销均应依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国家必须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还必须保证任何人平等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八条  凡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国家不能以民族、籍贯、宗教、职务、地位、文化、性别和贫富为由进行区别对待。  
第三百四十九条  公民在从事以下工作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一)政府工作。 (二)体力劳动。 (三)商贸工作。 (四)经济生产。 (五)技能和谋生。  (六)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技术研究。   
第三百五十条  在从事同样的工作时,女性应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益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一条  必须给予妇女、儿童和孕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分配工作和挑选公务员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任何公民,国家不得以民族、籍贯、宗教、职务、地位、文化程度、性别等因素来区别对待。但不禁止仅安排男性从事只适合于男性的工作。
第三百五十三条  现行法律规定的除外,任何人的生命安全与个人自由不受损害。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在不违反为维护国家安全、法制、社会稳定或者为了维护公民道德而制定的法律的情况下,每个公民可自由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言论和写作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 (二)和平集会和游行的权利。 (三)结社的权利。  (四)在不影响其他民族和其他宗教的情况下,可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宗教及习俗的权利。   
第三百五十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在国家的任何地区居住的权利。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获得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第三百五十七条  在不违反本宪法的条件下,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房屋、财产、通信及其他通讯的安全。   第三百五十八条  国家禁止奴役他人及贩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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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12:26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百五十九条  除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劳役和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被国家依法赋予任务外,国家禁止强制劳动。  
第三百六十条  (一)当宗教活动与经济、金融、政治和其它世俗活动有关联时,不享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宗教的自由。  (二)虽然已赋予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是为了人民利益和改革需要,不禁止国家立法更改。  第三百六十一条  国家承认佛教是本国信徒最多的杰出宗教。  
第三百六十二条  自宪法生效之日起,国家承认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神祗崇拜是存在于国家内的宗教信仰。   
第三百六十三条  国家将尽可能帮助获得承认的宗教。   
第三百六十四条  禁止出于政治目的滥用宗教,旨在挑起民族和宗教团体之间相互仇恨、敌对和分裂的图谋或行为都将被视为违反宪法,可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惩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每个公民有权依法自由传承发展各自珍视的文学、文化、艺术及风俗,但在享有上述权利须避免破坏民族团结。如果履行上述权利时可能有损于其他民族,通过协商取得谅解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百六十六条  每个公民依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政策: (一)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必须参加法定的基础教育。 (三)享有钻研发展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及在文化领域进行自由研究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七条  依据国家制定的卫生政策,每个公民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八条  国家对学术上杰出的公民应不分民族、宗教和性别进行奖励。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一)在不违反本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每个公民有参与人民院、民族院及省、邦议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选民有依法撤销议会代表的权利。   
第三百七十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公民依法享有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
第三百七十一条  为发展国民经济,国家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原材料等的帮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在不违反本宪法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开展经济活动时,国家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发明权和版权不受侵犯。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不论是何人违反法律,只能依据当时实施的法律进行判决,且量刑不得超过该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于已被具有司法审判权的法院判决或结案的案件涉案人员,除更高一级法院宣布判决无效并下令重审外,不得进行二次审判。  
第三百七十五条  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依法进行辩护的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除了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法制、公民利益或依据现行法律所允许的事项外,如无法官的拘押令,不得对任何人拘禁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如需获得本章赋予的某项权利,可按规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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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14:08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一)关于申请获得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申请,联邦最高法院有颁布以下法令的权力:  1、国家最高法令。  2、授权令。 3、禁止令。 4、质询令。 5、传票。  (二)赋予联邦最高法院颁布法令的权力不得影响其它各级法院依据现行法律颁布法令的权力。  
第三百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为了人民的安全,除了必须事项外,中止第三百七十七条所述权力的申请:  (一)爆发战争。 (二)外敌入侵。 (三)暴发骚乱。  
第三百八十条  从事外交的公民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权要求获得国家的保护。
第三百八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之外,不得拒绝公民要求获得合法所得损失的补偿: (一)外敌入侵。 (二)暴发骚乱。  (三)出现紧急状态。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为使国防安全部队人员能够完成其任务和实现良好秩序,应颁布法律对本章赋予的权利中需要加以限制或取消的权利予以限制或取消。  
第三百八十三条  每个公民有义务保障:
(一)联邦统一。
(二)民族团结。
(三)主权巩固。
第三百八十四条  每个公民有义务遵守并维护宪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维护缅甸联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六条  每个公民有依法学习军事技能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七条  每个公民有义务基于爱国精神而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及人民安康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八条  实现国家现代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九条  每个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  每个公民有下列帮助国家的义务: (一)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二)保护自然环境。 (三)努力提高人的素质。 (四)保护人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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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22:15:55 | 只看该作者
第九章 选举   
议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百九十一条  在选举议会代表时:  (一)在选举开始的当天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和依法享有选举权的个人都可以参加投票,非完全法律行为能力者除外。   (二)每个具有选举权和依法享有选举权的个人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所在的选区向一个议院各投一票。  (三)依据本宪法条款具有选举权的少数民族公民有权投票选举本省或本邦议会的少数民族议会代表。  (四)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三百九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选举权: (一)神职人员。  (二)正在服刑的犯人。  (三)依有关法律规定被确定为精神病患者。 (四)被宣布为破产者而未摆脱此身份的。  (五)根据选举相关法律规定被剥夺选举权的人。
第三百九十三条  议会代表候选人在一次选举中: (一)只能作为一个议院的议员当选。 (二)只能在一个选区开展竞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一)在联邦直辖区或联邦议会立法规定的联邦直辖区域内定居的选民只能选举人民院代表和民族院代表。  (二)被联邦议会立法规定为联邦直辖区的区域选出的省、邦议会代表,如法律无特别许可,不得继续担任该议会代表职务。  
第三百九十五条  根据本宪法及选举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具备资格的除外,每个公民均有权当选为议会代表。   
议会代表的罢免  
第三百九十六条  (一)议会代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取消其代表资格:
1、背叛国家。 2、违反宪法。 3、道德败坏。 4、丧失本宪法规定的议会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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